内容简介
本书将货币体制确定为货币基金组织法律体系的主体规范,进而将货币本位和储备资产制度确定为其核心规范,在此基础上围绕这一核心展开研究,发现;以某个或某此国家国内货币充当货币是画行体制一切弊端的根源,要这些弊端,必须令所有各国货币严格限于其发行国国内流通,同时创设跨国专用这币,形成一种以币上币、务务国币为下币的货币二重化体制新格局,使各国主权一律平等的法律原则在货币制度上得到体现。
本书分析表明,“黄金非货币”并不成立,倒是“货币非黄金化”有其道理,但也仅适于单层华丽币制。一时实行货币于重化,上币币就可以且应当再黄金化,即与黄金挂钩并保持定值。提款权如改与黄金挂钩,就会从目前的“篮子货币”变成二重货币制中的上币“币”,即由“抽款之权”变为“被提之款”。
受马克思法哲学思想启示,本书将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客观规律视为法之产生、演变、进化、发展的内在根据,谓之日“道”,认为;人们制定任何法律都须与其相合;如有背离,必受惩罚,并终究要回到其所要求的轨道上来。根据这一“道法论”即“道一法关系论”原理,本书提示了基金组织法律规范的演进规律,为其未来改革提供了充分的法理依据。
目录
绪论
第一章货币基金组织的法律体系
第一节引言
第二节基金组织法律代的初步分类
第三节项链组织法律规范的内容
第四节主体规范与支撑规范的进一步考察
第五节结语
第二章货向基金组织的运作机制
第一节基金组织的组织运作
第二节基金组织的资金运作
第三节基金组织的监督磋商机制
第四节基金组织的运作效果
第三章货币基金组织的性质、职能与特点
第一节基金组织的性质
第二节基金组织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