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现代服务业税收的比较与借鉴研究》分三篇,共九章。第一篇主要介绍服务及服务业的相关理论,并对税收促进经济发展及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机理进行分析。第二篇通过对世界上三种类型国家——美日模式国家、欧盟成员国、新兴工业化国家(地区)中具有代表性的11个国家(地区)税制及其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进行研究,提炼和归纳其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成功经验。第三篇在对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服务业现行税制评析的基础上,借鉴经验,提出加快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取向。
《现代服务业税收的比较与借鉴研究》适合广大的经济管理人员、财税研究人员、财税从业人员学习和培训之用,同时可作为高等院校财经类本科生、研究生教学使用,亦可供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时参考。
目录
总序
前言
上篇 基础理论
第一章 服务及服务业的相关理论
第一节 服务的定义及特征
第二节 服务业的定义及相关理论
第二章 现代服务业的定义及相关理论
第一节 现代服务业的由来及其内涵
第二节 现代服务业的特征
第三节 现代服务业的分类
第四节 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模式
第三章 税收与经济的发展
第一节 税收与经济的关系
第二节 税收促进经济发展的机理分析
第三节 税收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机理分析
中篇 现代服务业税收的比较
第四章 美日模式国家税制及其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第一节 美国税制及其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第二节 日本税制及其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第三节 加拿大税制及其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第五章 欧盟成员国税制及其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第一节 欧盟税制概述
第二节 欧盟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及其税收政策
第三节 法国税制及其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第四节 德国税制及其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第五节 英国税制及其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第六节 意大利税制及其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第六章 新兴工业化国家(地区)税制及其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第一节 新兴工业化国家(地区)及其经济特征
第二节 韩国税制及其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第三节 新加坡税制及其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第四节 巴西税制及其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第五节 香港税制及其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第七章 启示与借鉴
第一节 发达国家的经验与启示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的经验与启示
下篇 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及其税收政策研究
第八章 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第一节 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概况
第二节 我国地区间现代服务业发展概况
第九章 促进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第一节 我国现行税制涉及现代服务业的相关税种分析
第二节 我国服务业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总览
第三节 我国服务业现行税收政策评析
第四节 加快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取向
参考文献
后记
摘要与插图
第一章 服务及服务业的相关理论第一节 服务的定义及特征
一、服务的定义
从经济学的角度一般可把满足人类需要的物品分为两类――“自由物品”(freegoods)和“经济物品”(economicgoods)。前者指人类无需通过努力就能自由取得的物品,如阳光、空气等,它的数量是无限的;后者则指人类必须付出代价方可得到的物品,这种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占有相当重要地位且数量有限的经济物品有两种基本的存在形态:实物形态和非实物形态。实物形态的经济物品就是商品或货物,而非实物形态的经济物品则被称为“服务”,有时也被称为“劳务”。在现代经济社会中,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服务与商品一样无处不在,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人们对各种服务的需求在质和量上与对商品的需求并无差异。然而,与商品不同的是,“服务”这一与我们日常生活朝夕相伴的概念,迄今为止并没有一个被各方普遍接受的规范性的定义。回顾服务概念的历史演进过程,各国学者对服务概念比较有代表性的表述有以下几种。
Stanton(1974)将服务定义为“用来满足需求的一种无形活动(行为),这些行为并不一定与出售有形货品有所关联;整个生产与销售的过程就是一种服务,过程当中可以不包含有形货品的提供,不过即使是提供有形货品的服务,该货品的所有权也不会因此而产生转移”。
经济学家T.P.Hill(1977)认为:“服务指状态的变化,这种状态变化可以发生在某个人身上,也可以发生在某个经济主体上;这种状态的变化是另一个主体的劳动结果。”所谓“状态的变化”是强调服务的结果,这是从便于对服务进行计量的角度所作的定义。
的市场营销学家Kotler(1980)对服务的定义为“一个组织提供给另一群体的任何活动或利益,服务基本上是无形的,也无法产生事物所有权的转移,整个交易过程不一定要附属于实质的产品”。这一定义强调了服务的无形性,并明确指出服务的交易过程不一定要附属于实质产品。
Shelp(1984)定义服务为“不具触摸性、可见性、存储性,且其呈现具有短暂性,同时生产者和消费者必须面对面等特性的产品”。这一定义主要是基于服务与产品之间在具体性质方面的差异而提出的。
Blois(1983)认为服务是“一种被出售的活动,它能够产生效益或满意度,但却没有如物品一般的实体改变”。Buell(1984)将服务定义为“被用于销售或因配合货物销售而连带的各种活动、利益或满意”。Free(1987)认为服务是“一种满足顾客的出售或售后活动,而这些活动是由供应商所提供的一连串功能,供应商之所以愿意提供,是因为有助于其竞争力或利益增加”。这些定义所具有的一个共同特点,即强调服务能够为客户带来一种满意感。
Riddle(1986)与Nicolaides(1989)认为:“服务是一种过程,即服务是在特定期间内,通过转变消费者的现行状态,以提供消费者时间、空间或形式效用的经济活动,因此服务至少包括三个元素:①生产者为消费者工作;②消费者参与部分活动;③消费者及生产者在过程中互动。”这一定义主要强调了服务所涉及的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一种互动过程。
美国市场营销协会(AMA)给服务下的定义为:“用于出售或者是同产品连在一起进行出售的活动、利益或满足感”。随着对服务理论研究的深入,现在AMA对服务新的定义是:“可被区分界定,主要为不可感知,却可使欲望得到满足的活动,而这种活动并不需要与其他产品或服务的出售联系在一起。生产服务时可能会或不会需要利用实物,而且即使需要借助某些实物协助生产服务,这些实物的所有权将不涉及转移的问题。”
台湾学者顾志远(1998)将服务概念的演进分为三个具体阶段,他指出:“早期,服务只被认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