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农村供电所规范化管理标准》、《供电所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等的要求选编。全书共分五篇,包括规范化管理供电所备的*常用技术标准、规范化管理供电所有关文件规定、规范化管理供电所基础管理资料样本、规范化管理供电所备的*常用法规、规范化管理供电所备的电网公司常用企业标准及管理规定等内容。
本书是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所编《供电所规范化管理读本》和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所编《农村供电所人员上岗培训教材》两书的配套工具书。本书为农村供电所所长、农电工岗位轮训和日常工作备工具书,也可供各级农电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广大农村电工参考。
目录
前言
第一篇 规范化管理供电所备的常用技术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L 40g-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 408-199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1995)
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SDJ 206-1987)
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DL/T 633-1997)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试行)(SD 292-1988)
电力线路防护规程(水利电力部[79]水电规字第6号)
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 499 2001)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 493-2001)
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DL 477-2001)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农村安装运行规程(DL/T 736-2000)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DL/T 5131-2001)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DL/T 602-1996)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601-1996)
农村小型化变电所设计规程(DL/T 5078-1997)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199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1995)
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 13955-1992)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DL/T 572-1995)
电力电缆运行规程(电力工业部[79]电生字53号),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1993)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DL/T 825-2002)
电能计量柜(DL 447-1991)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00)
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DL/T 836-2003)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220-200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2005)
第二篇 规范化管理供电所有关文件规定
关于开展农村供电所管理年活动的决定(国家电力公司农发[2002]4号)
关于抓紧落实农村供电所管理年活动工作计划的要求
(国家电力公司农发[2002]20号)
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村供电所管理年活动的通知(国家电网公司农发[2003]6号)
农村供电所规范化管理标准(试行)(国家电力公司农发[2002]20号)
供电所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国家电力公司农发[2002]38号)
供电所营销管理办法(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农[1999]652号)
供电所规范化服务规定(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农[1999]652号)
(供电所线损管理办法(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农[1999]652号)
供电所安全管理制度(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农[1999]652号)
供电营业职工文明服务行为规范(国家电力公司电政[2001]454号)
农村供电营业规范化服务标准(试行)(国家电力公司国电纠[2000]3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
(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
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1998年12月18日)
《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
批转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实行县(市)乡(镇)
电力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厅电力[1999]85号)
关于做好乡(镇)电管站体制改革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农[2001]75号)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乡(镇)电管站体制改革验收标准
第三篇 规范化管理供电所基础管理资料样本
第一章 管理制度
一、基础类
(一)供电所考勤制度
(二)供电所学习培训制度
(三)供电所工作例会制度
(四)供电所费用管理制度
(五)供电所微机管理制度
(六)供电所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七)供电所客户来信、来访及投诉处理制度
(八)供电所后勤管理制度
二、生产类
摘要与插图
第三节 工作监护制度第45条,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班人员交代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应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动作。
分组工作时,每个小组应指定小组负责人(监护人)。在线路停电时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在班组成员确无触电危险的条件下,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
第46条,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对有触电危险、施工复杂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应增设专人监护。专责监护人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第47条,如工作负责人必须离开工作现场时,应临时指定负责人;并设法通知全体工作人员及工作许可人。
第四节 工作问断镧度
第48条,在工作中遇雷、雨、大风或其他任何情况威胁到工作人员的安全时,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可根据情况,临时停止工作。
第49条,白天工作间断时,工作地点的全部接地线仍保留不动。如果工作班须暂时离开工作地点,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和派人看守,不让人、畜接近挖好的基坑或接近未竖立稳固的杆塔以及负载的起重和牵引机械装置等。恢复工作前,应检查接地线等各项安全措施的完整性。
第50条,填用数日内工作有效的第一种工作票,每日收工时如果要将工作地点所装的接地线拆除,次日重新验电装接地线恢复工作,均须得到工作许可人许可后方可进行。
如果经调度允许的连续停电、夜间不送电的线路,工作地点的接地线可以不拆除,但次日恢复工作前应派人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