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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研究:以与德国比较为视角》以《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为核心,在梳理我国国内公司法学界主要学术观点基础上初步提出了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定的理论框架,构成这一框架的主要内容包括: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及其适用范围、第20条第3款的适用要件、前置程序、举证责任和法律后果等,还专门论述了“资产混同”和“过度控制”两种特殊的典型案例类型。本书具有以下:其一,本书将法条和司法判例结合起来,研究如何利用法律条款解决具体案例中的实际问题,因而具有实用性;其二,本书在许多方面均以西方国家尤其德国的公司穿透责任制度为参照,因而读者可以较好地了解德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自序
第一章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提出问题的背景
(一)公司数量的急剧增长及其法律原因
(二)公司法人的负面作用
(三)2005年《公司法》确立了人格否认制度
三、研究人格否认制度适用问题的必要性
(一)有益于保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安全适用、防止其滥用
(二)有益于丰富、充实我国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问题的研究
(三)有益于规范我国有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实践
(四)小结
四、主要内容
五、研究方法
第二章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况
一、基本概念
(一)法人
(二)分离原则
(三)人格否认制度
二、人格否认制度和分离原则之间的关系
(一)遵从“分离原则”作为获得、维持其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
(二)人格否认作为违反“分离原则”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论证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
一、我国论证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
(一)“法人滥用说”作为我国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
(二)“法人滥用”的判断标准
二、德国论证人格否认制度的学说
(一)主观滥用学说和客观滥用学说
(二)法规适用学说(Normanwendungslehre)或法规目的说(Normzwecktheorie)
(三)“毁灭公司生存说”
三、对中德人格否认学说的评析
(一)“法人滥用说”和“法规适用说”之间的相容性
(二)“毁灭公司生存说”——论证穿透责任合法性的学说的新发展
第四章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公司范围
(二)我国《公司法》第20条的适用要件
(三)《公司法》第64条
(四)适用人格否认制度的典型案例类型
二、德国穿透责任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的公司范围
(二)适用穿透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前提条件
(三)适用穿透责任的典型案例类型
三、中德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范围的比较
(一)中德两国人格否认制度在适用范围方面的共同特征
(二)中德两国人格否认制度在适用范围方面的不同特征
(三)对中德两国人格否认制度在适用范围异同的评析
第五章《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适用条件
一、探究适用条件的必要性
二、适用第20条第3款的条件
(一)表面性适用要件
(二)实质性适用要件
第六章适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前置程序
一、引言
二、“失去清偿能力”
(一)相关的概念
(二)对学界不同观点的评析
(三)确认“失去清偿能力”之诉与相关诉讼程序的关系
(四)总结
三、用尽常规法律救济措施
(一)否认公司人格作为一种规的法律救济措施
(二)用尽常规法律救济措施的必要性
(三)用尽常规法律救济措施的可能性
(四)总结
第七章举证责任
一、概述
二、难度较小的举证责任
三、难度较大的举证责任
(一)举证证明股东滥用股东权的可能性
(二)证明因果关系的可能性
四、举证责任倒置
(一)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合法性分析
(二)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合理性分析
五、总结
第八章适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法律后果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公司和其股东之间的责任关系
(一)国内学界的观点
(二)对国内不同观点的评述
三、股东相互之间的责任关系
(一)我国学界的观点
(二)对国内学界观点的评述
(三)股东之间的“补充连带责任”
四、作为主债务人股东的认定
(一)担任公司重要管理职位的股东作为“主债务人”
(二)控股股东作为“主债务人”
(三)得益股东作为主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