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全书分成上、下两篇,上篇主要针对刑法总论,共计六章,除第一章是概论简述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理论构造外,其余五章从结果无价值论的视角,结合司法实践的案例,分别对犯罪构成、客观归责、违法阻却事由、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等主要刑法总论问题进行检视;下篇主要针对刑法分论,共计五章,分别从结果无价值论视角,结合司法实践案例,对性犯罪、财产犯罪、公共秩序犯罪、经济秩序犯罪、职务犯罪等问题进行探讨。
目录
序
前 言
上 篇
概论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概说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争点概要
第三节 中国刑法应采取的立场
结果无价值论之于犯罪构成
传统四要件的困境
德、日三要件的危机
结果无价值论视角下的重构
结果无价值论之于客观归责
结果无价值论与客观归责理论的关系
传统因果关系理论之批判
客观归责理论之提倡
结果无价值论之于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的本质
防卫意图之否定
偶然防卫的处罚边界
结果无价值论之于犯罪形态
着手的认定
既遂的判断
不能犯的处罚边界
结果无价值论之于共同犯罪
部分犯罪共同说之主张
修正的惹起说之提倡
不作为共犯的处罚边界/
下篇
结果无价值论之于性犯罪
罪新问题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之认定
猥亵型犯罪的保护法益及其立法完善
结果无价值论之于财产犯罪
对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毁坏”的理解
侵占罪中“遗忘物”的认定
骗盗交织型犯罪的界分
财产犯罪数额问题的检讨
结果无价值论之于公共秩序犯罪
“无被害人”犯罪保护客体之反思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口袋效应之检讨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司法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完善与司法认定
结果无价值论之于职务犯罪
“特定关系人”受贿问题的反思
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与认定
受贿罪中“及时退交”的理解与认定
非典型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理解与认定
参考文献
案例索引
后记
摘要与插图
如果防卫意识所指的是防卫目的的意思,那么防卫行为并不以此之防卫意识为必要。行为人对侵害情状的存在的认知,和故意的概念一致。如果行为人所认知的事实是正在不法侵害情状下的防卫行为,那么所认知之行为事实并非不法行为事实,即欠缺犯罪故意。相反,只要行为人所认知的事实并不是一个正当防卫的事实,行为人即具备犯罪故意,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如何以及目的如何并不重要。①可见,防卫意图属于责任要素,对违法性的判断并无影响。
结合前述何强等聚众斗殴案来看,通过对不法侵害这一客观要件的考察,可以否定其成立正当防卫。
(一)自招侵害问题
在自招侵害情况下,尽管存在现实的侵害,但是基于正当防卫的本质和宗旨要否定侵害的紧迫性,从而否定其属于正当防卫,典型的就是挑衅行为(又称挑拨防卫)。例如,甲有意挑起争斗,并做好准备,在乙攻击之时,予以反击。如果仅从形式上看,甲似乎符合正当防卫,但是由于此时双方都是故意伤害对方,不能认为甲的身体完整性利益优越于乙的身体完整性利益,根据避免(回避)规则,不成立正当防卫。所以日本的判例一直以来以“一个巴掌拍不响”为由,认为互殴行为中不存在正当防卫。②再来看何强等聚众斗殴案,何强三番五次打电话与对方骂战,进行挑衅,并以办公室为堡垒,纠集人马,准备具,意图待对方人马赶到时伤害对方,双方都是要伤害对方的身体。从法益衡量的角度,不存在优越的利益,从而在本质上不符合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要件。当然,在聚众斗殴中,如果一方徒手空拳,另一方突然用砍;或者是一方已经逃跑求饶,另一方仍然追打,则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看,徒手空拳的一方或逃跑求饶的一方的利益处于优越利益,则可能存在正当防卫。
(二)预期侵害问题
所谓预期侵害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期到某种侵害,却故意不回避。换言之,明明预见到对方会实施侵害,却不回避,有意不回避某种当然能预见到的利益冲突状况。对此,刑法理论认为,与自招侵害一样,否定侵害的紧急性,从而否定正当防卫。日本曾有这样一个判例:被告人预想到对方A-旦出现定会攻击自己,而将日本带到饭店门口等待对方,A出现后,果然持砍被告人,于是被告人用日本杀死对方。日本裁判所认为:被告人很早便充分预见到A的不正侵害,并且,对此做好充分准备,一旦遭对方袭击,自己便能迅速有力地予以反击,并主动到附近观察对方行动,因此,就被告人而言,A的这一不正侵害并不能言之为急迫,从而否定正当防卫。①结合何强等聚众斗殴案看,已经不单单是预见到侵害,而是做好了纠集人马和藏备具的准备工作,而且多次挑衅对方,系典型的自招侵害,不存在需要保护的优越利益,也就无从成立正当防卫。
从上述何强等聚众斗殴案的正当防卫成立与否的分析看,结果无价值论具有更强大的解释能力。在正当防卫的本质上,常熟聚众斗殴案不存在需要保护的优越利益,更不存在其中一方行使权利的问题,正当防卫的实质性根据并不存在,从法益衡量说的立场看,根本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本质要求。在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上,何强等聚众斗殴案,系典型的自招侵害,至于事情起因的正当与否、防卫意图的存在及正当与否不仅不能左右正当防卫的成立,反而会引起更多纷争。
综上所述,在正当防卫的本质问题上,基于结果无价值论的优越利益说或法益衡量说在司法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而基于行为无价值论的社会相当性说在这样一个处于转型期和网络活跃期的社会中,不仅不具有实践可操作性,而且十分不可靠。在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上,事情起因的正当与否、防卫意图的存在及正当与否,不能决定正当防卫的成立。过于关注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