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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二版)图1

法-(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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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内容简介

《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教材:法(第2版)》是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也是来自全国高校的法教授从事多年法教学和研究的学术积累和成果总结。《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教材:法(第2版)》重点探讨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规则和制度以及法的新问题。
  《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教材:法(第2版)》的主要是:在体系内容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力求论述简明;在重点论述法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制度的基础上研究法的新问题和新趋势;注重结合法律文件和典型案例进行理论联系实际的分析;注重结合中国实际,将推动法治与中国法治的良性互动联系起来进行理性思考。为便于学生阅读及课下复习,《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教材:法(第2版)》在每章前安排“导语”引导学生进行该章的学习,在每章后安排“复习思考题”、“法律文件”、“阅读书目”以及“典型案例”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和总结。
  《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教材:法(第2版)》可作为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教科书,也可供其他专业和对法感兴趣的社会读者使用。

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法的性质
第二节 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法的主体
第四节 法的体系
第五节 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二章 法的渊源与编纂
第一节 法的渊源
第二节 法的编纂
第三章 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联合国宪章》与法基本原则
第三节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法基本原则
第四节 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法上的承认
第四节 法上的继承
第五节 管辖及管辖豁免
第五章 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国籍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庇护和引渡
第四节 难民
第六章 领土法
第一节 国家领土的取得
第二节 领土主权
第三节 国家边界
第四节 南北极地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家对不法行为的责任
第三节 组织对不法行为的责任
第四节 法不加禁止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责任
第五节 刑事责任
第八章 条约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第三节 条约的保留
第四节 条约的生效与暂时适用
第五节 条约的遵守、适用与解释
第六节 条约的无效、终止与停止施行
第九章 组织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组织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联合国及其法律制度
第四节 专门性组织
第五节 区域性组织
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
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
第五节 中国的相关法规
第十一章 海洋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内水
第三节 领海与毗连区
第四节 用于航行的海峡与群岛水域
第五节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第六节 公海
第七节 海底区域
第八节 中国的相关立法与权益
第十二章 空间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航空法的制度
第三节 外层空间法的原则与制度
第四节 外层空间法的新发展
第十三章 环境法
第一节 概论
第二节 国家的环境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环境法的执行与监督
第四节 环境损害责任
第五节 环境保护的主要领域
第十四章 人权法
第一节 人权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人权法的渊源
第三节 人权法的实施
第四节 中国与人权的保护
第十五章 武装冲突法与人道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武装冲突法的一般原则与规则
第三节 人道法的一般原则与规则
第四节 武装冲突与中立
第十六章 刑法
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问题
第二节 刑事法庭管辖的罪行
第三节 刑事司法组织
第十七章 和平解决争端
第一节 争端的特点与类型
第二节 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第三节 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第四节 组织与争端的解决
第一版后记

摘要与插图

四、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形
  (一)解除行为不法性的六种情况
  1.同意。如果一国或一组织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另一组织实施某一特定行为,则对于该国或前一组织而言,该特定行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但以该行为不逾越该项同意的范围为限。
  2.自卫。组织的行为若构成法范畴内的合法自卫措施,则在此范围内,该行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
  3.反措施。条款第22条第1款规定,如果组织不符合其对一国或另一组织的义务的行为构成反措施,而采取反措施符合法规定的实质性和程序性条件,则在此范围内,该行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第2款规定,组织不得对作为其成员的责任国或责任组织采取反措施,除非:第1款所指的条件得到满足,反措施符合该组织的规则,且别无其他适当手段促使该责任国或责任组织履行关于停止违法行为和作出赔偿的义务。
  4.不可抗力。如果组织不符合其义务的行为起因于不可抗力,即起因于该组织无法控制的不可抗拒的力量或无法预料的事件,以致该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不可能履行义务,该行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但在不可抗力的情况是由援引该情况的组织的行为单独导致或与其他因素一并导致时,或该组织已承担发生这种情况的风险,不能解除行为的不法性。
  5.危难。按照条款第24条的规定,对于组织不符合其义务的行为,如果有关行为人在遭遇危难的情况下,除此行为之外别无其他合理方法来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的其他人的生命,则该行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但如果危难情况是由援引此种情况的组织的行为单独导致或与其他因素一并导致,或所涉行为可能导致程度相当或更大的风险,则该行为的不法性不能排除。
  6.危急情况。原则上,组织不得援引危急情况作为理由解除违反其义务的行为的不法性,除非该行为是该组织为防止其成员国或整个社会的某一基本利益面临迫在眉睫的严重危险的手段,而该组织具有保护此利益的职能;且该行为不会严重损害该组织承担的义务所涉一国或多国的基本利益,或者整个社会的某一基本利益。但是如果有关义务排除援引危急情况的可能性,或该组织促成了该危急情况,则不得援引危急情况作为解除不法性的理由。
  (二)对强制性规范的遵守
  条款第五章“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形”在列举了上述六种情况后,第26条“对强制性规范的遵守”明确指出,对于组织不符合一般法强制性规范所产生的义务的任何行为,本章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成为解除其不法性的理由。
  本条沿用了关于《国家对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26条的规定,仅用“组织”代替了“国家”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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