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价格 | ¥12.00 |
| 发货 | 广东东莞市 |
| 数量 | -+ |
| 库存 | 100本 |
一、为满足广大法律工作者和政法院校师生的需要,而编辑本丛书;二、丛书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重要的部门规章。主体法采用宋体五号字,相关规范采用楷体小五号字,并且加框,以区别于主体法条文;三、丛书逐条归纳条旨,在每个条文前以[]标示;四、丛书或以脚注的形式或通过新旧文本对照,努力体现主体法修改的情况;五、丛书收入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为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本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第四条 [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第五条 [票据代理] 第六条 [非行为能力人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 [票据签章] 第八条 [票据金额的记载] 第九条 [票据的记协事项及其更改] 第十条 [票据的基础关系] 第十一条 [无对价的票据取得] 第十二条 [非法、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效力] 第十三条 [票据抗辩] 第十四条 [伪造和变造票据的法律责任与效力]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及其救济] 第十六条 [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场所和时间] 第十七条 [票据时效] 第十八条 [票据利益的返还请求权]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出票 第十九条 [汇票的定义和种类] 第二十条 [出票的定义] 第二十一条 [出票行为的有效条件] 第二十二条 [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 第二十三条 [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不具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 第二十五条 [付款日期的记载形式] 第二十六条 [汇票出票的效力] 第二节 背书 第二十七条 [汇票权利转让] 第二十八条 [粘单] 第二十九条 [背书的记载事项] 第三十条 [记名背书] 第三十一条 [背书的连续] 第三十二条 [后手及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 [附条件背书、部分背书、分别背书的效力] 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的禁止及其效力] 第三十五条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及其效力] 第三十六条 [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背书人的责任义务] 第三节 承兑 第三十八条 [承兑的定义] 第三十九条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间] 第四十条 [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 ……第三章 本票第四章 支票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附录:本书所涉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