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价格 | ¥4.00 |
| 发货 | 广东东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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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是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我国航道的利用率还比较低,实践中,我国航道保护和利用面临着航道规划科学化水平不足,航道建设等级和网络化程度较低,以及建设拦、跨、临航道建筑和进行非法采砂取土等活动造成碍航、断航等突出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航道法》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
完善航道规划的规定。航道规划是航道保护、利用的具体依据。航道规划分为全国航道规划、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规划。
充实航道建设、养护的规定。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进行航道养护并对航道的巡查、维修、抢修等主要养护制度以及疏浚、清障等养护作业的相关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强化航道保护制度。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通航条件的要求。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并实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五同步”。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