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公正这一价值基础作为逻辑起点,以工具理性为思维模式,以“犯罪行为共同性”作为客观的判断标准,以罪名从属性和量刑独立性为原则,以行为人之间因成立“共同关系”而所具有的“相互性”作为量刑中的合理性操作方法,对共犯的本质问题予以重新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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