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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IP属地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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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杨尚昆 1989年4月4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受案范围第三章 管 辖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第五章 证 据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第八章 执 行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第十一章 附 则

摘要与插图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法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有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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