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三、关于债权申报四、关于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五、关于破产宣告六、关于债权人会议七、关于清算组八、关于破产债权九、关于破产财产十、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十一、关于破产费用十二、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 十三、关于破产终结十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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