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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1-2014年版图1

刑法-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1-2014年版

20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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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内容简介

《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刑法1》为紧密把握命题动态,顺应考试趋势,今年特邀司考名师对《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刑法1》体例进行修改、完善,力求“零错误、零失误”。考点做到“精、准、全”,使考生得以夯实基础,提升能力。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三章刑罚种类
第一节管制
第二节拘役
第三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节死刑
第五节罚金
第六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七节没收财产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二节累犯
第三节自和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六节减刑
第七节假释
第八节时效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摘要与插图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三)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四)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五)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第四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
  (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第五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
  (一)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三)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禁止接触同案犯;
  (五)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第六条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三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限的限制。
  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对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可以提出宣告禁止令的建议。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应否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就应否宣告禁止令及宣告何种禁止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第九条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纠正。
  第十一条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违反禁止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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