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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新旧对照及教材增补辅导-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图1

大纲新旧对照及教材增补辅导-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

20广东
价格 40.00
发货 广东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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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作为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的大纲和辅导用书每年都根据现行法律以及社会热点的变动而有所变化,考试难度日益增加。那么,司法考试的命题思路究竟何在?我们认为,基本上有三个标准,即“实用的”、“常考的”和“新出的”,尤其后两者,是重中之重。
  司法考试是“一门放弃的艺术”,抓住重点复习,才能事半功倍。本书紧紧围绕司考重点,为考生提示2014年司考命题重点:
  【考点增删说明】:揭示2014年大纲考点和法律法规重大变化——大纲变动一目了然,帮助考生纵览全局。
  【大纲新旧对照】:4年考点考频统计,44处大纲新旧对照,26处法律法规变动——直观体现变动考点,帮助考生把握命题思路。
  【教材增补辅导】:16处教材增补辅导,针对重大变动考点——提示“新出”内容,全面增补辅导。
  【法条新旧对照】:13个法条新旧对照表(《公司法》对照表含《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快速抓住法律法规修改关键处——帮助考生提高复习效率,轻松应考。
  『旧题新练』:精讯公司法》、《商标法》等历年典型真题,提示其在法条变化后答案与解题思路的变动。

目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大纲教材增删说明】
【大纲新旧对照】
【教材增补辅导】
2-1依法治国方略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
法理学
【大纲教材增删说明】
【大纲新旧对照】
法制史
【大纲教材增删说明】
【大纲新旧对照】
宪法
【大纲教材增删说明】
【大纲新旧对照】
经济法
【大纲教材增删说明】
【大纲新旧对照】
【教材增补辅导】
2-1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
2-1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旧题新练
【法条新旧对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订条文新旧对照
《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修订条文新旧对照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条文新旧对照
旧题新练

【大纲教材增删说明】
【大纲新旧对照】
【教材增补辅导】
3-2群岛水域和海峡
4-2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旧题新练
私法
【大纲教材增删说明】
【大纲新旧对照】
经济法
【大纲教材增删说明】
【大纲新旧对照】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大纲教材增删说明】
【大纲新旧对照】
【教材增补辅导】
3-3检察官的等级
刑法
【大纲教材增删说明】
【大纲新旧对照】
刑事诉讼法
【大纲教材增删说明】
【大纲新旧对照】
【教材增补辅导】
20-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
【法条新旧对照】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修订部分条文新旧对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大纲教材增删说明】
【大纲新旧对照】
【教材增补辅导】
20-4司法赔偿决定程序中的审理方式和举证责任
民法
【大纲教材增删说明】
【大纲新旧对照】
【教材增补辅导】
27-3注册商标的撤销
27-3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旧题新练
27-4商标权的限制
27-5驰名商标的宣传
【法条新旧对照】
《商标法》2013年修订条文新旧对照
商法
【考点增删说明】
【大纲新旧对照】
【教材增补辅导】
1-2公司的资本
1-10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
1-1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旧题新练
1-1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旧题新练
【法条新旧对照】
《公司法》2013年修订条文新旧对照及解读(含《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年修订条文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年修订条文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修订条文新旧对照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条文新旧对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条文新旧对照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条文新旧对照
旧题新练
《证券法》2013年修订条文新旧对照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大纲教材增删说明】
【大纲新旧对照】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说明

摘要与插图

27-3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由于申请人或商标注册机关等多方面的原因,可能导致部分不具备注册条件的商标被允许合法注册。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是弥补商标注册工作失误的一种重要制度。
  1.注册商标不涉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情形下的无效宣告。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注册商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情形下的无效宣告。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3.司法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对涉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情形下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其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有关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述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考点提示】无效宣告程序与注册商标的撤销程序均可能导致注册商标不再有商标权的结果,但前者通常是导致被撤销的商标权自始无效,后者是导致被撤销的注册商标从撤销之日起丧失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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