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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10IP属地 广东
价格 3.00
发货 广东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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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内容包括: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目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摘要与插图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六条 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 《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 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分布发《资格证书》: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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