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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认定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以民事诉讼为中心

事实认定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以民事诉讼为中心

内容简介《事实认定中的法官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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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认定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以民事诉讼为中心》以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为分析基础,从司法过程中的事实认定、证明责任分配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调查取证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证据能力确定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证明力判断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及事实认定中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制约机制等七个方面对民事诉讼事实认定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理论论证,并结合诸多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以期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改革提供建设性建议,并使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该问题进而作更深入的探讨。
  事实认定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体现了司法能动性,我国法律虽然从来不愿直面司法过程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但在事实认定中,从举证、质证、到认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都无所不在,贯穿始终。法官认定事实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客观见之于主观的过程,也是一个由法官对各种证据进行主观评价的过程。因此,如何赋予法官在事实认定中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以更好地发现真实又通过合理的检验机制以有效地抑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我国立法与司法面临的重要难题。

目录

导言
一、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二、研究的基本框架与内容
三、研究的基本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 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基础理论
第一节 法官自由裁量权概述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内涵的界定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三、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度
第二节 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基础
一、法律秩序与个案正义之衡平
二、客观规则与主观判断之互补
三、社会发展与法律成长之和谐
第三节 我国司法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一、我国法官自由裁权运行的现状
二、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模式选择
第二章 司法过穗中的事实认定
第一节 事实认定概述
一、事实认定之于司法裁判
二、事实认定的主体与模式
三、事实认定的发展路径
第二节 影响事实认定的因素
一、诉讼模式
二、社会认知背景
三、诉讼成本
第三节 事实认定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范畴之界定
一、案件事实真实的理性定位
二、事实认定中的法官自由裁量因素
三、事实认定中法官自由裁量权作用的具体范畴
第三章 证明责任分配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第一节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一、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的立法例
二、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的实务运用
三、证明责任的倒置
第二节 证明责任分配的自由裁量规则
一、证明责任分配法官自由裁量之理性认识
二、法官自由裁量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
第三节 证明责任分配自由裁量规则的实务运用
一、钱某诉屈臣氏名誉权赔偿案
二、陈某诉建行厦门分行金尚路分理处赔偿案
第四章 调查取证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极
第一节 我国法院调查取证制度之发展迸路
一、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所确立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
二、1991年《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
三、《民事证据规定》所确立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
第二节 现行法院调查取证制度运行之成效
一、“城市规则”在农村运用之水土不服
二、司法能动性的过度谦抑强化了僵化司法的现象
第三节 调查取证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配置
一、调查取证中法官保有自由裁量权的现实基础
……
第五章 证据能力确定中的汉官自由裁量权
第六章 证明力判断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第七章 事实认定中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制约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摘要与插图

在大陆法系,由于理性主义的成文法传统,长期以来法官造法一直被视为异物,在理性主义观念之下,法官只应探求法律意思,寻求法律理由,只需依“概念而计算”,或纯粹的逻辑推演,无须也不应当进行目的考量、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法官可以从一个“法律体系”中逻辑地推出所有法律规范,从而解决纠纷。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活的发展以及思想观念的改变,1794年普鲁士法所设想的那种通过大规模立法来阻止法的发展的企图,在今天已变得越来越不现实了,而在禁止拒绝裁判的原则下,法官造法在大陆法系已不再被视为异物,法官造法在整个法源中有了一席之地。德国学者汉斯·普维庭教授指出,对广为接受的法官造法的正当化基本原则虽仍有若干值得商榷之处,但并不存在太大的异议,法官造法在所有法秩序中都是必要的,而其核心在于造法的界限问题。因此,他主张通过将尊重方法论作为造法的必要前提、造法的行使必须是慎重且抑制的、法官造法的发展过程中应有辅助原则(如优先考虑法律的条文解释、立法者的意思以及现行法律构成、造法必要者负有对其主张的证明责任等)、尊重根据程序法上的规定而产生的界限等四个方面来对法官造法进行必要的制约。
  司法能动抑或司法克制选择之困难在于其并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而是一个程度不同的问题。从严格的守法主义角度出发,人们期望法官释法而非变法,法官永远的当务之急,必须是寻找规则,表达对法律和法治的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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