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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国土地政策与法律实务应用工具箱》以“解决问题”为中心。与读者处理纠纷、维护权益的思路尽可能吻合。与读者对政策与法律的看法尽可能吻合。本丛书着眼于民众日常生活和国家管理中的重要问题,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宣传国家的大政方针。
目录
一、土地的一般政策与法律
二、土地利用规划
三、土地登记与确权
土地登记
土地确权
四、建设用地
五、土地估价
六、土地税费
七、土地开发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划拨、抵押、租赁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使用权抵押、租赁
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
九、农村用地
农村宅基地
农村集体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
十、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十一、土地征收征用与安置补偿
十二、土地监察与违法惩处
十三、土地争议处理
纠纷争议处理程序
土地使用权纠纷
土地权属纠纷
附录
摘要与插图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权利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共有的范围]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住宅变经营性用房的限制与条件]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