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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案例分析+2

商法案例分析+2

内容简介本书是为了配合《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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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是为了配合《商法学》的教学需要而编写的辅助教学案例集,所选案例主要来自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高网等网站,而且所选案例均是我国各级公开审理的商事案件,案情与法院的审理均来自有关法院的判决书。

目录

章 永新建材货款案析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的区别章 阳泉煤业公司上诉案析商法外观主义原财第三章 深圳胜捷公司案析商号与商标竞合时如何维权更有利第四章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案析商业登记公信力在隐名股东资格认定中的应用第五章 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案析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出资的区别第六章 花木公司案析公司法强制规范对公司章程条款效力的影响第七章 云南白药集团股权案析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条件第八章 麦克在线公司案析违反公司章程内容的股东会决议效力第九章 黄山西园置业公司诉久大置业公司案析关联交易民事责任的构成第十章 联达动力公司董事郭慧轩上诉案析竞业禁止的责任第十一章 股东诉公司法定代表人案析派生诉权的行使第十二章 债权人诉公司股东案析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构成第十三章 存亮公司案析股东对终止营业后不清算的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第十四章 欣泰电气股票发行案析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股票的行政责任第十五章 证券承销案析合作承销商之间承销费用分配协议的效力第十六章 佛山照明案析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第十七章 吕美庆行政处罚案析操纵证券市场的构成要件第十八章 九龙山旅游公司短线交易案析归人权的行使第十九章 董胜诉光大证券案析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十章 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再审案析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十一章 张越嫦诉中信证券案析破产取回权的行使十二章 宏亿隆公司案析破产重整错误执行的赔偿条件十三章 合聚投资案析破产重整执行阶段方确定的破产债权如何清偿十四章 汇金源科贸公司案析票据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十五章 银瑜公司案析票据合格持票人与票据权利的行使十六章 瑞雪鼎尚公司案析票据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的行使十七章 晨化公司案析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十八章 洋保险再审申请案析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价值的认定十九章 梓懿诉阳光保险案析人身意外伤害团体险的理赔第三十章 洋保险再审申请案析保险利益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事故中的认定第三十一章 人财保险再审申请案析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案例中的应用第三十二章 安盛财产保险案析未年检车辆保险事故的免赔第三十三章 阳光财产保险上诉案析保险代位权的行使

摘要与插图

永新建材货款案析民事关系与商

事关系的区别

节案情事实与法院的审理

一、案情事实

张某某诉永新建材公司及该公司副董事长简某借款纠纷案

原告张某某系某私营独资企业业主,被告永新建材公司为一外商独资企业,被告简某系永新建材公司常务副董事长。张某因其企业与永新建材公司有业务关系,而常与该公经理韦某有往来。1999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月,韦某向张表示公司流动资金困难,希望暂缓支付张某某的货款,张表示同意,但要求该公司按月息2%计付利息。韦某与简某商量后同意了张的要求。其后,张继续给永新建材公司供货。20003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日,简某以私人名义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四万元,借据载明:“兹借到张某某人民币肆万元正,半年后归还。”简某并在借据上签了名。

2000530日,张某某见永新建材公司拖欠货款越来越多,逐要求公司结清货款并支付利息,同时停止向该公司继续供货。其时,永新建材公经理和董事长均在境外,公司工作由简某主持。简某向张表示公司尚无力清偿货款,待公司资金状况好转后,一次向张偿付,并向张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公司因资金困难,陆续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正,6个月后一次还清,月息按2%计。”借条落款日期为200053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日,并加盖了永新建材公司的公章。

200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年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月,张某某多次向简某及永新建材公司催收借款未果,逐将简某及永新建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简某偿还欠款四万元,并从20009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日起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支付利息,要求永新建材公司偿还欠款五十万元及利息七万元。

二、法院的审理

审理中,简某辩称:我借张某某四万元属实,但已于20009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日前偿还,只是因为双方都很信任,未收回借据,还款时有本公司会计梅某在场。况且,我向张某某借钱时并未约定要付息,故不同意还款付息。而永新建材公司则辩

称:我公司从未向张某某借钱,且张也无法提出向我公司付款的依据,故拒绝承担还款付息的责任。

法院民一庭审理查明:19993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日简某向张某某出具四万元借据一张属实,简声称已还给张某某四万元借款,却未能举出相应的证据。简某是永新建材公司的常务副董事长,主管公司财务,梅某是该公司会计,与简某有着工作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梅某的证言不足以证明简某已向张某某偿还了借款。简某向张某某借款时,双方未约定要支付利息,张某某要求简某返还利息的主张缺乏依据。遂判决: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简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四万元正;2.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主张。

法庭在审理中同时查明:永新建材公司于199953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日向张某某出具借款50万元的借据属实,但张某某无法向法庭提供其向永新建材公司支付款项的依据。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只证明永新建材公司拖欠了张某某私营企业的货款50万元,但并非如张某某所诉称属于借款。永新建材公司给张某某出具的凭据名为借据,实为拖欠货款50万元的欠条。原被告之间只存在供货关系,而不存在借款关系,张某某要求永新建材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主张不能成立,但永新建材公司拖欠张某某私营企业的货款理当支付,由于双方约定偿付货款的利息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的判决: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驳回张某某要求永新建材公司偿还50万元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2.永新建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张某某支付货款50万元,并自19996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日起按日万分之四支付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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