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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是围绕《第*修正案》为什么必含并保护机器人表达提供辩护和理由。作者对通信技术及其引发的审查制行了历史回顾,提出机器人表达所传输的是“实质信息”,即使是机器人发送或者接收的信息,但只要这些信息对于被接收方而言是可识别的,那么这些信息是交际言论,而应被视为“言论”。在此基础上,通过“无意图言论自由”规则界定机器人表达具有“效用”价值,从而提出《第*修正案》能含并保护机器人的表达。较为难得的是,本书作者特意邀请的几位评论教授也做出了针对评论,甚是争论,如格林梅尔曼(James Grimmelmann)教授明确指出将机器人传输视为言论的观点有待商榷,甚并不正确;诺顿(Helen Norton)教授认为作者提出的“效用”准则也值得质疑。作者对这些评论和质疑做出积极回应:本书关注的是机器人言论表达的潜力;要正确区分《第*修正案》可括的活动和受其保护的言论之间的区别;用”是一种保护机器人语言的概念框架;针对潜在危险,可以通过技术和法能解决,同时不影响保护知识的生产者。因此,机器人表达在许多情况下不仅需要被《第*修正案括,而且也需要被宪法所保护。相信作者与评论者的评议以及针对评议的回应,将有助于读者更为深入且有趣味地了解本书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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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序/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