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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2012上海市公务员录用考试辅导用书:政法》在结构上采用内容讲解与习题练习相结合的方式,上篇前九章叙述考纲所列内容,下篇第十章按照上海市公务员考试模式、试题结构组织了四套模拟试题,其试题难度比实际考试难度稍难。知识与练习相结合的方式使得使用者更快地掌握法律知识,达到良好的学习效果。
摘要与插图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和表现形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要、泛的民事法律事实,绝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都是通过它来实现的。
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下述条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自然人来说,必须是民事行为能力人和依法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对法人来说,一般在其业务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2)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即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的意思相一致,行为人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之下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则是无效或是可撤销的。(3)行为不得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类,即明示与默示。明示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书面形式是用文字的形式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出来,口头形式是用口头语言方法进行的意思表示。口头形式大多用在数额不大、立时清结的民事交往和其他基于高度信任的民事交往中。
默示形式包括作为的默示和不作为的沉默。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民事权利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可以认定为作为默示。如代理人越权代理的行为,第三人通过被代理人接受其履行的行为,则推定他有追认该无权代理的意思。不作为的沉默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例如,《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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