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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注解与配套+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注解与配套+2

内容简介为了帮助读者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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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为了帮助读者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目前第五版为46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力助手。本套丛书主括注解、应用及配套三部分。注解部分对主体法中的法条及专业术行注解;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行解答;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和应用。本分册为刑事诉讼法分册。

目录

适用导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则章任务和基本原则条【立法宗旨】条【本法任务】第三条【刑事诉讼专门机关的职权】【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第四条【国家机关职权】第五条【独立行使审判权、权】第六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等适用法律原则】第七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原则】第八条【院法律监督原则】1是否可以听证方式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第九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第十条【两审终审制】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原则】【辩护原则】2本条中“本法另有规定的”是指哪些情形第十二条【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制度】3哪些案件应当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第十四条【诉讼权利的保障与救济】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原则】4自愿认罪认罚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机关的职责是什么第十六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5不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在不同诉讼阶段如何处理第十七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第十八条【刑事司法协助】6如何确认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国籍与身份章管辖第十九条【立案管辖】7哪些刑事案件不是由机关管辖8立案侦查的案件有哪些9由直接受理的案件有哪些十条【基层法院管辖】十一条【中级法院管辖】10中级审理的公诉案件,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是否移交基层审理十二条【法院管辖】十三条【高法院管辖】十四条【级别管辖变通】十五条【地区管辖】11《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犯罪地”是指什么12《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居住地”是指什么13在列车上的犯罪如何管辖14正在服刑的罪犯的犯罪行为如何管辖十六条【优先管辖】【移送管辖】15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十七条【指定管辖】十八条【专门管辖】第三章回避十九条【回避的法定情形】第三十条【办案人员违反禁止行为的回避】第三十一条【决定回避的程序】16回避决定作出之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是否应当暂停参加诉讼活动第三十二条【回避制度的准用规定】17应当回避的其他人括哪些?其回避应当由谁决定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三十三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辩护人的范围】第三十四条【委托辩护的时间及辩护告知】第三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18哪些情形下可以指定辩护19是否应当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第三十六条【值班律师】20值班律师提供哪些法律帮助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21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可以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吗第三十八条【侦查期间的辩护】第三十九条【辩护人会见、通信】22《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3款涉及的“有碍侦查括哪些情形第四十条【辩护人查阅、摘抄、卷宗材料】23辩护律师能否侦查机关讯问录像第四十一条【辩护人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证据】第四十二条【辩护人向办案机关告知证据】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收集材料】【辩护律师申请取证及证人出庭】24辩护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如何处理第四十四条【辩护人行为禁止及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被告人拒绝辩护】第四十六条【诉讼代理】第四十七条【委托诉讼代理人】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执业保密及例外】第四十九条【妨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救济】第五章证据第五十条【证据的含义及法定种类】25刑事诉讼中哪些案件事实需要证据证明26刑事诉讼中的物证、书证可以是品或者照片吗27“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第五十一条【举证责任】第五十二条【依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第五十三条【办案机关法律文书的证据要求】第五十四条【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办案证据的使用】【证据保密】【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任】第五十五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条件】28被告人有罪供述出现反复且前后矛盾,关键情节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重大矛盾,能否作为定案根据29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第五十七条【院对非法收集证据的法律监督】第五十八条【对证据收集合法的法庭调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30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十九条【对证据收集合法的证明】第六十条【庭审排除非法证据】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的质证与查实】【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责任】第六十二条【证人的范围和作证义务】第六十三条【证人及亲属的保障】第六十四条【对特定犯罪中有关诉讼参与人及亲属人身的保护措施】第六十五条【证人作证补助与保障】第六章强 制 措 施第六十六条【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与执行】第六十八条【取保候审的方式】第六十九条【保证人的法定条件】第七十条【保证人的法定义务】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一般规定和规定】【对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处理】第七十二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与执行】第七十三条【保证金的退还】第七十四条【监视居住的法定情形与执行】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的执行处所与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保障】31《刑事诉讼法》第75条第1款规定的“有碍侦查括哪些情形32如何认定《刑事诉讼法》第75条第2款规定的“无法通知”第七十六条【监视居住期限的刑期折抵】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规定】【对被监视居住人违反规定的处理】第七十八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与监控】第七十九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定期限及其解除】第八十条【逮捕的批准、决定与执行】第八十一条【逮捕的法定情形】33逮捕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34如何认定《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可能实施新的犯罪”35如何认定《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有危害国家、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36如何认定《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37如何认定《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38如何认定《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39无罪逮捕是否可以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八十二条【拘留的法定情形】第八十三条【异地拘留、逮捕】第八十四条【扭送的法定情形】第八十五条【拘留的程序与通知家属】40《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2款规定的“有碍侦查括哪些情形第八十六条【拘留后的讯问与释放】第八十七条【提请逮捕】第八十八条【审查批准逮捕】第八十九条【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第九十条【批准逮捕与不批准逮捕】第九十一条【提请批捕对其审查处理】第九十二条【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异议】第九十三条【逮捕的程序与通知家属】第九十四条【逮捕后的讯问】第九十五条【院对羁押必要的审查】第九十六条【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第九十七条【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与决定程序】第九十八条【对不能按期结案强制措施的变更】第九十九条【法定期限届满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百条【侦查监督】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百零一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41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是否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百零三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和裁判】百零四条【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判及例外】第八章期间、送达百零五条【期间及其计算】百零六条【期间的耽误及补救】百零七条【送达】第九章其 他 规 定百零八条【本法用语解释】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章立案百零九条【立案侦查机关】百一十条【报案、举报、控告及自首的处理】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程序及保障】百一十二条【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审查】百一十三条【立案监督】42机关如行立案监督百一十四条【自诉案件的起诉与受理】章侦查节一 般 规 定百一十五条【侦查】百一十六条【预审】百一十七条【对违法侦查的申诉、控告与处理】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百一十八条【讯问的主体】【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讯问地点】百一十九条【传唤、拘传讯问的地点、持续期间及权利保障】百二十条【讯问程序】百二十一条【对聋、哑犯罪嫌疑人讯问的要求】百二十二条【讯问笔录】百二十三条【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第三节询 问 证 人百二十四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百二十五条【询问证人的告知事项】百二十六条【询问证人笔录】百二十七条【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第四节勘验、检查百二十八条【勘验、检查的主体和范围】百二十九条【犯罪现场保护】百三十条【勘验、检查的手续】百三十一条【尸体解剖】百三十二条【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检查】百三十三条【勘验、检查笔录制作】百三十四条【复验、复查】百三十五条【侦查实验】第五节搜查百三十六条【搜查的主体和范围】百三十七条【协助义务】百三十八条【持证搜查与无证搜查】百三十九条【搜查程序】百四十条【搜查笔录制作】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百四十一条【查封、扣押的范围及保管、封存】百四十二条【查封、扣押清单】百四十三条【扣押邮件、电报的程序】百四十四条【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程序】百四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第七节鉴定百四十六条【鉴定的启动】百四十七条【鉴定意见的制作】【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责任】百四十八条【告知鉴定意见与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百四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百五十条【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批准手续】百五十一条【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及其延长程序】百五十二条【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保密及获取材料的用途限制】百五十三条【隐匿身份侦查及其限制】【控制下交付的适用范围】百五十四条【技术侦查措施收集材料用作证据的规定】第九节通缉百五十五条【通缉令的发布】第十节侦 查 终 结百五十六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百五十七条【特殊侦查羁押期限】百五十八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百五十九条【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百六十条【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百六十一条【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百六十二条【侦查终结的条件和手续】百六十三条【撤销案件及其处理】第十一节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百六十四条【院自侦案件的法律适用】百六十五条【院自侦案件的逮捕、拘留】百六十六条【院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讯问】百六十七条【院自侦案件决定逮捕的期限】百六十八条【院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第三章提 起 公 诉百六十九条【院审查决定公诉】百七十条【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处理】百七十一条【审查起诉的内容】43机关办理组织传销活动犯罪案件如何收集、审查、运用证据44机关办理集资诈骗罪案件如何收集、审查、运用证据45机关办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如何收集、审查、运用证据百七十二条【审查起诉的期限】百七十三条【审查起诉程序】46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如何开展量刑协商47机关对于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导致量刑不当的案件如何处理48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可以适用于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百七十四条【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百七十五条【证据收集合法说明】【补充侦查】49哪些情形下一般不退回补充侦查50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机关如何处理51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如何处理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提出量刑建议】52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如何处理53符合哪些条件,提起公诉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54对职务犯罪案件如何审查起诉百七十七条【不起诉的情形及处理】55机关对于刑法规定仅为自然人犯罪中的单位如何处理56如何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百七十八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与释放被不起诉人】百七十九条【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百八十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百八十一条【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百八十二条【对特殊犯罪嫌疑人的处理】第三编审判章审 判 组 织百八十三条【审判组织】【合议庭的组成】57审判哪些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行百八十四条【合议庭评议规则】百八十五条【合议庭评议案件与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章审程序节公 诉 案 件百八十六条【庭前审查】百八十七条【开庭前的准备】百八十八条【公开审理与不公开审理】百八十九条【院派员出庭】百九十条【开庭】百九十一条【宣读起诉书与讯问、发问被告人】百九十二条【证人出庭】【鉴定人出庭】百九十三条【强制证人到庭及其例外】【对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处罚】百九十四条【对出庭证人、鉴定人的发问与询问】百九十五条【调查核实实物证据与未到庭证人、鉴定人的言词证据】百九十六条【庭外调查核实证据】百九十七条【调取新证据】【申请通知专业人士出庭】百九十八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与被告人后陈述】百九十九条【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百条【评议与判决】58对审公诉案件,审理后,会作出哪些判决、裁定百零一条【认罪认罚案件中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的采纳】百零二条【宣告判决】百零三条【判决书署名与权利告知】百零四条【延期审理】百零五条【庭审中补充侦查期限】百零六条【中止审理】百零七条【法庭笔录】百零八条【公诉案件的审限】百零九条【院对法庭审理的法律监督】节自 诉 案 件百一十条【自诉案件适用范围】59有权提起自诉的主体有哪些60自诉案件的范括哪些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百一十二条【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与撤诉】【自诉案件的审限】百一十三条【自诉案件中的反诉】第三节简 易 程 序百一十四条【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百一十五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百一十六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公诉案件院派员出庭】百一十七条【简易程序的法庭调查】百一十八条【简易程序的法庭辩论】百一十九条【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及保留】百二十条【简易程序的审限】百二十一条【转化普通程序】第四节速 裁 程 序百二十二条【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与条件】百二十三条【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百二十四条【速裁程序的程序简化及保留】百二十五条【速裁程序的期限】百二十六条【转化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第三章审程序百二十七条【上诉主体及上诉权保障】百二十八条【抗诉主体】61认为同级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是否应当提出抗诉62应当判处死刑,未判处死刑的,是否应当提出抗诉百二十九条【请求抗诉】百三十条【上诉、抗诉期限】百三十一条【上诉程序】百三十二条【抗诉程序】百三十三条【审查原则】63对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着重审查哪些内容百三十四条【二审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百三十五条【二审院派员出庭】百三十六条【二审对一审判决的处理】64如何适用《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2款百三十七条【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限制】65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亲属上诉案件,应当执行哪些规定百三十八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处理】百三十九条【重新审判】百四十条【二审后对一审裁定的处理】百四十一条【发回重审案件审理期限的计算】百四十二条【二审法律程序适用】百四十三条【二审的审限】百四十四条【终审判决、裁定】百四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保管与处理】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百四十六条【死刑核准权】百四十七条【死刑核准程序】百四十八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核准权】百四十九条【死刑复核合议庭组成】百五十条【高法院复核后的处理】百五十一条【高法院复核的程序要求及高院的监督】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百五十二条【申诉的主体和申诉的效力】百五十三条【对申诉应当重新审判的法定情形】66如何认定《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1项规定的“新的证据”百五十四条【提起再审的主体、方式和理由】百五十五条【再审法院】百五十六条【再审的程序及效力】百五十七条【再审中的强制措施】【中止原判决、裁定执行】百五十八条【再审的审限】第四编执行百五十九条【执行依据】百六十条【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判决的执行】百六十一条【执行死刑的命令】【死刑缓期执行的处理】百六十二条【死刑的停止执行】百六十三条【死刑的执行程序】百六十四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程序】百六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和决定程序】百六十六条【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百六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重新核查】67如何对暂予监外执行案行法律监督百六十八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情形及罪犯死亡的通知】百六十九条【对管制、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社区矫正】百七十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百七十一条【罚金的执行】百七十二条【没收财产的执行】百七十三条【对新罪、漏罪的处理及减刑、假释的程序】百七十四条【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68如何办理未成年罪犯减刑、假释监督案件69如何办理减刑监督案百七十五条【刑罚执行中对判决错误和申诉的处理】百七十六条【院对执行刑罚的监督】第五编 程 序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百七十七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方针、原则体要求】70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是否需要分案起诉百七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律师】百七十九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情况的调查】71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内容不完整的,如何处理百八十条【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百八十一条【讯问、审判、询问未成年诉讼参与人的规定】百八十二条【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及异议】72办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73如何设定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附带条件74办理未成年人涉嫌数罪但认罪认罚案件,如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百八十三条【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百八十四条【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与不起诉决定的作出】75如何认定《刑事诉讼法》第284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百八十五条【不公开审理及其例外】百八十六条【犯罪记录封存】百八十七条【未成年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百八十八条【适用范围】百八十九条【对当事人和解的审查】【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百九十条【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的从宽处理】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百九十一条【缺席审判案件范围和管辖】百九十二条【司法文书送达】百九十三条【被告人辩护权】百九十四条【判决书送达】【上诉、抗诉主体】百九十五条【缺席被告人、罪犯到案的处理】【财产处理错误的救济】百九十六条【中止审理案件的缺席审判情形】百九十七条【被告人死亡案件的缺席审判情形】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百九十八条【适用范围、申请程序及保全措施】76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如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百九十九条【对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审理程序】第三百条【裁定的作出】第三百零一条【本程序的终止】【没收错误的返还与赔偿】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程序第三百零二条【强制的适用范围】77如何认定《刑事诉讼法》第302条规定的“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第三百零三条【强制的决定程序】【临时保护约束措施】第三百零四条【强制的审理及诉讼权利保障】第三百零五条【强制决定的作出及复议】第三百零六条【定期评估与强制的解除程序】第三百零七条【院对强制程序的监督】附则第三百零八条【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的侦查权】配 套 法 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百五十七条款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百七十一条款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高、高、部、国家部、、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6日)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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