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图解普通刑事犯罪:立案·定罪·量刑标准》立足于实用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在各具体罪名下分设[定义]、[立案标准]、[定罪标准]、[量刑标准]、[证据规格]、[界定标准]、[法律依据]。其中[界定标准]又包括“罪与非罪”、“此罪彼罪”、“一罪数罪”、“从重从轻”;[法律依据]包括该罪名所涉现行有效刑法条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全部采用表格的形式,一目了然,以便于快速查找。
目录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2.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
3.故意伤害罪(第234条)
4.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
5.罪(第236条)
6.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第237条第1款)
7.猥亵儿童罪(第237条第3款)
8.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9.绑架罪(第239条)
10.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1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1条第1款)
12.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242条2款)
13.诬告陷害罪(第243条)
14.强迫职工劳动罪(第244条)
15.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244条之一)
16.非法搜查罪(第245条)
17.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5条)
18.侮辱罪(第246条)
19.诽谤罪(第246条)
20.刑讯逼供罪(第247条)
21.暴力取证罪(第247条)
22.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
2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49条)
24.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250条)
25.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251条)
26.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第251条)
27.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2条)
28.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3条第1款)
29.泄露、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之一)
30.报复陷害罪(第254条)
31.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255条)
32.破坏选举罪(第256条)
3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
34.重婚罪(第258条)
35.破坏军婚罪(第259条第1款)
36.虐待罪(第260条)
37.遗弃罪(第261条)
38.拐骗儿童罪(第262条)
39.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第262条之一)
40.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262条之二)
二、侵犯财产罪
1.抢劫罪(第263条)
2.盗窃罪(第264条)
3.诈骗罪(第266条)
4.抢夺罪(第267条第1款)
5.聚众哄抢罪(第268条)
6.侵占罪(第270条)
7.职务侵占罪(第271条第1款)
8.挪用资金罪(第272条第1款)
9.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条)
10.敲诈勒索罪(第274条)
11.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5条)
12.破坏生产经营罪(第276条)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
1.放火罪(第114条)
2.决水罪(第115条第1款)
3.爆炸罪(第115条第1款)
4.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5条第1款)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1款)
6.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
7.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
8.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
9.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5条第2款)
10.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
11.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119条第1款)
12.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119条第1款)
13.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119条第1款)
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5.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16。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
17.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18.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19.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20.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
21.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22.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23.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2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
25.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
2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27.非法制造、买卖
摘要与插图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定义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重的犯罪。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涉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应予立案。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下列情形,应予立案追究:
1.故意杀人的;
2.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
3.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死亡的;
4.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或者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
5.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6.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7.溺婴的;
8.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的;
9.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
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行为的;
10.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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