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范扬集》收录了范扬要著述。其中,《行政论》《警察行政法》和《继承法要义》三本著作均入选民国时期商务印书馆“大学丛书”,涉及领域横跨公法和私法,体现了其个人深厚的学术造诣,亦可供读者管窥民国时期法学教育之面貌。此外,范扬教授学术研究涉猎甚广,所文涉及法律思想、法律哲学、宪法、行政法、警察法等多个领域,受篇幅所限,本书选录了范扬教授的部分代表论文,如《怎样研究行政法?》《法治主义与行政》《各国宪法中之行政法》《改进行政救济制度之我见》《行政上侵权行为之二重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等,以集中展示其在行政法研究领域的突出成。
目录
行政论警察行政法继承法要义论文怎样研究行政法?法治主义与行政各国宪法中之行政权评新《行政执行法》改进行政救济制度之我见行政上侵权行为之二重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河川法》评述道路法治论略施工制度编后记
摘要与插图
章行政法之基本观念
节行政
款行政之观念
第―;概说
凡依国家统治权所发之行动,皆为统治权之作用。国家之统治作用,颇多不同之分类,在我国现时采行制度之下,得分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及行政五种。简言之,立法为制定法规之作用,司法为维持法规之作用,考试为检定公务员资格之作用,监察为纠劾公务员非法之作用,而行政括司法考试监察以外,而行于法规下之一切统治作用。唯此五种作用,不仅依质以区别,且由各别机关而行使。自原则上言之,立法作用属于立法机关,司法作用属于司法机关,考属于考试机关,监察作用属于监察机关,而行政作用则属于行政机关。如是将统治权之作用,分为五种,使各机关于某程度独立而行之思想,即称五权分立主义。
五权分立主义,为所。即在其“五权宪法”中,将所有之统治作用,分为五种,名为治权,分属于五种机关,使各司其事而独立。此五权分立之思想,即参合中国固有之三权,与欧西流入之三权,相陶冶而成。按孙氏之意,不特欧美各国,采行三权分立制度,即我时代,亦尝采行之。中国三权,为考试权、弹劾权及君权;而立法、司法、行政三种作用,统属于君权之下。外国三权,为立法、司法、行政;而考试隶属行政,弹劾则操之议会。然无论中外三权,要皆有偏失之嫌。盖一人而兼掌立法、司法、行政,固有流于,危害人民自由之弊,而以立法机关兼掌弹劾,行政机关兼掌考试,则无以救议会政治与选才制度之穷。故孙氏为补偏救弊,求一善良制度,乃考核中外得失,融会贯通,而创成此五权分立主义。
我国自入训政时期,设立五院,试行五权之治,形式上固已采行五权分立主义。然权力分立,决非不相系属。五种统治作用,只原则上分隶于五种机关行使而已。凡原则必豫期有例外存在,如质上明为立法或司法作用,法律有时使属行政机关行使;而质上显系行政作用,有时亦使属于立法或司法等机关兼行。是乃因于政治上之理由,而为便宜之分配。详细理由,姑不申述。
因各种统治机关权限之分配,非出于理论之结果,故立法司法行政等观念,除其固有之意义,即实质上之意义外,尚有依所行机关种类而生之他种意义,即形式上之意义。兹此二意义之行政,分述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