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价格 | ¥48.00 |
| 发货 | 广东东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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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于回答在中国社会主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在中央大力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新的历史阶段,面对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的历史机遇,深圳该如何在法定界限内,用好用足国家赋予的变通立法权,不忘初心,继续创新的问题。本书的研究括:一是梳理深圳特区法规体系结实施成效;二是加强深圳经济特区立法变通研究,从立法理论上厘清特区立法变通的含义、程序和边界;三是完善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机制;四是研究综合授权改革和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关系,探索综合授权改革试点与经济特区立驱动”、互促的创新路径;五是分析领域改革需要特区立法解决的障碍,提一步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创新完善配套实施机制的对策和建议。相关成果可以为深圳以特区立法权为法律武器,充分释放“双区”驱动、“双区”叠加效应提供决策支撑,亦可为全国其他经济特区和国家深化改革探索可、可推广的法治保障经验。
前言一、特区立法权与立法变通权 (一)特区立法权的质 1.深圳特区立法权的由来 2.特区立法权的内涵分析 (二)特区立法权的特殊 1.特区立法“特”在“授权” 2.特区立法“特”在“变通” (三)特区立法变通权的争议与正当 1.特区立法变通权的争议 2.立法变通的正当分析 3.立法变通权的质与边界二、深圳经济特区立法实践与现状分析 (一)深圳特区立法的发展历程 1.改革开放初期的“送法”阶段 2.授权立法后的自主立法阶段 3.双重立法权后稳步提高阶段 4.用好用足立法变通权的新阶段 (二)深圳特区立法体系梳理 1.深圳的经济特区法规的概况 2.特区立法权行使与类别分析 (三)深圳现有变通类立法的合法分析 1.是否遵循了变通立法底线? 深圳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实施路径研究 2.是否符合变通立法的目的? (四)深圳特区立法取得的成效 1.特区立法对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2.特区立法对改革开放起到作用三、综合授权改革试点维度下的特区立法 (一)综合改革对特区立法提出新要求 1.综合授权改革试点契机下的法治路径要求 2.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衔接下的程序要求 (二)综合改革为特区立法带来的新挑战 1.综合授权改革试点的落地问题 2.改革与立法决策相衔接的问题四、首批授权事项落地存在的问题与政策建议 (一)要素市场化配置方面 1.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 2.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及监管机制 3.开展土地二级市场预告登记转让制度试点 4.开展特殊工时管理改革试点 5.支持在资本市场建设上先行先试 6.推出深市股指期货 7.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CDR)试点 8.优化私募基金市场准入环境 9.优化创业投资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环境 10.依法依规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11.探索完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 12.分类分步放开通信行业 13.大数台及相关机制建设 14.深化国资国企综合改革 (二)营商环境方面 1.创新产业与标准组织管理制度 2.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 3.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 4.创制管理方式 5.支持深圳开展行政改革 6.支持深圳开展行政诉讼改革 7.支持深圳用好用足经济特区立法权 (三)科技创新方面 1.探索完善大科学计划管理机制 2.优化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机制 3.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 4.外籍人才签证便利化 5.探索完善外籍高层次人才居留便利和紧缺人才职业清单制度 6.实施高度便利化的境外专业人才执业制度 (四)对外开放方面 1.完善涉外商事纠纷诉讼管辖制度 2.完善法律服务和协作机制 3.开展本合一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 4.先行先试地方债券发行机制 5.扩大港口、航运业务对外开放 6.深化船舶登记制度改革 7.赋予航行船舶保税加油许可权 (五)公共服务方面 1.放宽新药准入 2.探索完善服务跨境衔接机制 3.扩大企业博士后站办学自主权 (六)生态环境和城市空间治理方面 1.优化生态环境管理机制 2.探索优化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海审批机制 3.开展航空资源结构化改革试点五、配套措施 (一)综合授权改革试点的落地 1.技术赋能改革,建立综合授权改革体系 2.做好改革协同,构建粤港澳区域法治共同体 3.积极争取授权,先行突破领域改革事项 (二)完善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衔接机制 1.立法改革,强化履职保障机制 2.法治落实决策,保障特区立法与改革的互动 3.充分行使特权,先行突破领域改革事项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