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价格 | ¥35.00 |
| 发货 | 广东东莞市 |
| 数量 | -+ |
| 库存 | 100本 |
通过参考国内外关于法律意识的研究,分为一般理论的研究和实证研究,对法律意行了界定及主体认知的差异的比较,选取大陆农村地区作为研究样本,以回归田野的实地调研为切入点。
对研究样本县域农村介绍及涉及的初等法院,列举出相关纠纷类型及农民法律意识的表现及社会环境的阐述,提出当代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和困境,并积极提出解决路径。
本书对于解决我国当代农民的法律困境具有现实意义,有助于提升我国法学界对于农民法律意识问题的研究和关注。
摘要
第①章引言
1.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问题的提出:“操”字案件
1.1.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操”字事件回顾
1.1.2“操”字案引发的争议
1.1.3“操”字案的问题点
1.2研究背景与动机
1.3我国大陆地区与其他国家(地区)研究现状综述
1.3.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我国大陆地区研究现状综述
1.3.2其他国家(地区)研究现状综述
1.4研究范围与架构
1.4.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研究范围
1.4.2本书架构
1.5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6本书可能的创新点
第章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研究的理论基础
2.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民事诉讼目的的再定位
2.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2.2.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介评
2.2.2法院的职权
2.2.3当事人与法院权限的配置——基于诉讼效率
与公正的
2.3诚实信用原则
2.3.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民事诉讼法上的确立及其意义/03pan>
2.3.2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制度
设想与体现
2.3.3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后的
程序保障机制
2.4诉讼指挥权
2.4.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诉讼指挥权和法庭警察权
2.4.2诉讼指挥权与法庭警察权的违反
2.4.3针对诉讼指挥权违反的救济
2.5本章小结
第❸章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质
3.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质
3.1.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关于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质学说理论的介评
3.1.2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质的应然探求:强制和矫正
3.1.3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实然定位
3.2民事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
3.2.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两者目的不同
3.2.2两者程序保障理念不同
3.2.3两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同
3.3类似概念的界分
3.3.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强制措施与强制措施
3.3.2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民事执行措施
3.4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分类
3.4.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维护强制措施与制裁(惩罚)强制措施
3.4.2即时强制措施与事后强制措施
3.5本章小结
第4章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相关制度的协调
4.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尊重
4.1.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一般法理
4.1.2现行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立法与处分原则之间的协调
4.2民事诉讼权利滥用的规制
4.2.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上诉权滥用的处罚
4.2.2虚假诉讼的强制措施规制
4.2.3民事诉讼中证明妨碍的强制措施运用
4.3证据制度与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制度之间的衔接
4.3.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难与民事诉讼强制
措施之间的协调
4.3.2建立文书强制提出命令制度
4.4强制执行制度与民事诉讼强制措施间的衔接
4.4.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拘提的内涵
……
8.3.5俄罗斯
8.3.6美国
8.4我国民事诉讼罚款制度的完善
8.4.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罚款程序的细化
8.4.2罚款中比例原则的确立
8.4.3完善罚款的救济程序
8.5本章小结
参考文献
致谢
1.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问题的提出:“操”字案件
1.1.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操”字事件回顾
2009年4月,深圳市的市民陈书伟因为不服福田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提出上诉,因为他在上诉状的“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仅写了一个“操”字,福田区基层法院认为“操”字不雅,通知其对上诉状修改。但当事人以现代汉语词典为基本依据,认为在我国语文中“操”属于多音多义字,不是骂人的话而拒绝修改上诉状。福田区基层法院以“在民事上诉状中当事人使用了粗俗的语言文字并且直接侮辱了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为由,给予陈书伟民事拘留15天的处罚。而陈书伟向深圳市中级申请复议后,深圳市中级于2009年4月28日驳回了当事人的申请,决定维持原决定。该案件迅速在全国引起了人们对于司法的调侃,对于该次决定有人冷嘲热讽甚是直接予以抨击(据《深圳商报》2009年5月25日报道)。
1.1.2“操”字案引发的争议
“操”字案在我国整个社会舆论中引起了司法本身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对于这一案件,网民意见几乎呈现出支持陈书伟、反对法院采取民事拘留的一边倒态势,其中支持者比较有代表的观点和理由主要体现在:个理由是在我国的《现代汉语词典》里,对于“操”这一汉字共计有八种解释,但是诸种解释中根本没有侮辱这一含义;个理由是陈书伟的行为从民事诉讼法这个角度,多是民事上诉状书写或者说用语不规范,法官可以裁定驳回其上诉这一法律后果,但法官是没有权力对陈书行民事拘留的,法院借一个“操”字,直接认定陈书伟具有侮辱司法人员的行为,未免给人牵强附会、滥用权力、事实不清、诉讼中证据不足、基本问题界定模糊的重大嫌疑或者说合理怀疑,另外在该案件中法院有适用法律明显不当的嫌疑。对于此案,支持法院者认为,法院和法律有避免被侮辱的权力,任何法律的尊严都不可亵渎,当然法院的司法也不容侵犯,上诉状中陈书伟的行为不仅妨害了正常民事诉讼秩序和法院司法工作人员工作的继行,而且还是对法院司法的、作为法律工作者的法官甚是法律本身的蔑视和挑衅,法院对于陈书伟采取的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