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价格 | ¥59.00 |
| 发货 | 广东东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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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格劳秀斯在法学领域出版的部著作,反映了格劳秀斯反对葡萄牙和西班牙瓜分海洋和垄断贸易,主张航行自由和贸易自由的思想。无论在当时还是在现代,该书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和学术研究价值。本书的中心思想是“海洋自由”。格劳秀斯通过对各种理论和观点的分析、论证和辩驳,雄辩地说明海洋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也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海洋向所有国家、民族和个人开放,任何国家、民族和个人都有在海行航行和贸易的自由;海洋是大自然创造的全人类的共有物,任何国家、民族或个人都不能根据时效或得对它的所有权。格劳秀斯站在新独立的荷兰国家和荷兰新兴资产阶级的立场上,通过对“海洋自由”理论的阐述,以实现打破葡萄牙和西班牙对东方海上航行和贸易的垄断、荷兰在东方的商业和殖民扩张的目的。客观地讲,格劳秀斯“海洋自由”的观点反映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要求,有利于推动航行自由和贸易自由,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
序中译者序文英译本序言英译者序言致教世界的统治者与自由独立的国家章 根据万国法,所有人都享有航行自由章 葡萄牙人无权以发现的名义取得对荷兰人航行前往的东印度群岛的主权第三章 葡萄牙人无权以教皇赠与的名义取得对东印度群岛的主权第四章 葡萄牙人无权以战争的名义取得对东印度群岛的主权第五章 印度洋与印度洋上的航行权均不属于葡萄牙人以先占的名义取得的权利第六章 海洋与海上航行权均不属于葡萄牙人以教皇赠与的名义取得的权利第七章 海洋与海上航行权均不属于葡萄牙人以时效或者名义取得的权利第八章 根据万国法,所有人都享有贸易自由第九章 与东印度群岛人行贸易不属于葡萄牙人以先占的名义取得的权利第十章 与东印度群岛人行贸易不属于葡萄牙人以教皇赠与的名义取得的权利第十一章 与东印度群岛人行贸易不属于葡萄牙人以时效或名义取得的权利第十二章 葡萄牙人对贸易的禁止没有的依据第十三章 荷兰人必须以协定、条约或战争的方式维护他们与东印度群岛人行贸易的权利附录中译者注索引后记
章;根据万国法,所有人都享有航行自由
我的目的是简明扼要地说明,正如荷兰人——即尼德兰联省共和国的臣民——现在所做的那样,荷兰人有权从事前往东印度群岛的航行,并与那里的人行贸易。我的论点的根据是一个被称为初级规则或首要原则的明确和无可置疑且其精神实质是不证自明和变的万国法基本准则,即每个国家均可自由去往任何其他国家并与行贸易。
自身借大自然之口阐明了这一原理。由于的意志并没有要求大自然为每个地区都提供人类生活的必需品,因此,他命令某些民族在某一行业拥有优势,另外一些民族则在其他行业拥有优势。为什么说这是的意志呢?我们只能说因为希望人类通过相互满足对方的需求和资源共享来他们之间的友谊,以免个人在认为自己能够自给自足的情况下与世隔绝,拒绝与他行交往。由此可见,根据正义的命令,一个民族应当为另一个民族提供必需品。正如罗马学者普林尼(老)指出的那样,通过这种方式,无论任何地区生产的任何产品似乎都注定是为所有地区的人生产的。(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维吉尔也在他的诗中写道:
“并非每一种植物都能生长在每一块土地上。”(pan>)在另一部作品中,他又写道:
“其他人好铸造大量可以流通的货币吧……”等等。(2)
因此,那些否定这种法律的人破坏了人类友谊中这样一条值得称道的纽带,剥夺了人类相互提供服务的机会。简而言之,这种做法有悖于自然本身。难道创造的环绕整个地球并可在其上四通八达地航行的海洋以及有规律的季风和时而从这里吹向那里,时而又从那里吹向这里的不规则的海风还不足以充分证明大自然赋予了每个民族与其他所有民族互相交往的权利吗?塞内加(小)认为,大自然为人类提供的的服务是通过海风把散居在各地的人民联合起来;同时,因为大自然将其产品分布于世界各地,从而使商业往来成为一项人类必须从事的活动。[3)由此可见,航海和贸易等地属于所有国家的权利。事实上,的法学家们把这种权利扩大适用于否定任何国家或任何统治者有权实施阻止外国人与其臣行交往和从事贸易的行为。[4)在此基础上,神圣的善待外国人的法律即应运而生了。
诗人维吉尔曾经抱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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