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78号),中国人民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78号)
中国人民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摘要与插图
各单位应当将批准的士官逐级上报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第九条士官担任除副班长、班长以外的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必须经军事院校培训。
士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应当经相应专业技术培训,并达到规定的技能等级标准。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士官,应当经入伍训练和任职培训。
第十条士兵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的,由营级单位的主官任免。
战斗中,因伤亡影响作战指挥时,连级单位的主官可以任命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的职务,但战斗间隙应当立即上报备案。
士官担任除副班长、班长以外的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由团(旅)级单位的主官任免。
第十一条士兵的调配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编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