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法律是社会生活条件的反映,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变使现行“继承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因此,许多学者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提出“继承法”应当大修,有的为修订“继承法”进行了专门的研究,有的提出了修改的建议稿,这为修法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基础。修法有两方面:一是对现有制度进行的完善;二是对现行法上缺失的制度予以补充。《继承法修改中的疑难问题研究》正是从这两方面就“继承法”的修订进行专题研究的力作。
目录
专题一 法定继承若干问题研究()
一、法定继承人之范围()
二、法定继承人之顺序()
三、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体例顺序()
四、关于我国法定继承制度之立法构建()
专题二 代位继承比较研究()
一、代位继承之立法意旨()
二、代位继承之性质()
三、代位继承之发生原因()
四、被代位继承人之范围()
五、代位继承人之范围()
六、结论及立法建议()
专题三 论代位继承中的归扣()
一、问题的提出()
二、归扣制度的规范目的()
三、被代位人受生前特种赠与时的归扣问题()
四、代位继承人受生前特种赠与时的归扣问题()
五、代位继承中生前特种赠与物毁损灭失时的归扣问题()
六、特种赠与侵害其他继承人特留份时的扣减权()
七、被继承人免除归扣与特留份扣减权()
八、结 论()
专题四 论继承权丧失制度()
一、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例()
二、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意旨()
三、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四、继承权的当然丧失与表示丧失()
五、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效力()
专题五 论狭义无权代理与继承()
一、问题的提出()
二、狭义无权代理之效力()
三、继承客体之范围()
四、无权代理与继承关系之类型()
五、结 论()
专题六 论继承人放弃继承与债权人之撤销权()
一、问题的提出()
二、放弃继承与继承之样态()
三、继承人放弃继承行为之性质及效力()
四、债权人得撤销之诈害行为()
五、继承人放弃继承得否为债权人撤销权之标的()
六、结 论()
专题七 论基于继承与遗赠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基于遗产继承之不动产物权变动()
二、基于遗赠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三、我国的遗赠立法模式及其与《物权法》第29条的内在
冲突()
四、《物权法》第29条与《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妻共同
财产”规定的冲突()
五、结 论()
专题八 遗嘱能力制度研究()
一、遗嘱能力的界定()
二、遗嘱能力的比较法考察()
三、遗嘱能力立法模式:遗嘱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关系()
四、遗嘱能力对遗嘱效力的影响()
五、我国的遗嘱能力制度之设计()
专题九 论新型遗嘱形式及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
一、新型遗嘱形式性质的认定()
二、遗嘱形式要件的豁免()
三、我国现行《继承法》遗嘱形式要件的补充与完善()
四、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
专题十 遗嘱执行的比较法研究()
一、遗嘱执行的准备程序()
二、遗嘱执行人()
三、继承人处分特定遗产的效力()
四、结论及立法建议()
专题十一 论我国特留份制度的立法构建()
一、特留份制度的含义与性质()
二、特留份制度的特征及功能()
三、我国现行《继承法》是否规定了特留份制度()
四、建立我国特留份与必留份“双轨制”的立法构想()
专题十二 遗产分割中共同继承人之瑕疵担保责任研究()
一、遗产分割之效力()
二、共同继承人瑕疵担保责任的依据()
三、共同继承人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
四、共同继承人瑕疵担保责任的内容()
五、债务人支付能力之担保责任()
六、结论()
专题十三 继承合同制度研究()
一、继承合同之概念厘定()
二、继承合同与共同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
三、继承合同的订立、撤销与解除()
四、继承合同制度对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效力的影响()
五、我国继承合同制度的立法构想()
专题十四 论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之立法
摘要与插图
人的生死乃自然规律,任何人都不可避免。有死亡,就会发生继承,因而,继承是任何人都会遇到的法律问题。继承制度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继承法的贯彻实施,不仅与每个人、每个家庭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于和谐社会的建立、财产秩序的稳定也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继承法》是继受了党和政府的继承政策,以第三次民法典编纂的民法草案(第四稿)中的继承编为基础,从当时的社会生活条件出发制定的。应当说,它在调整自然人死亡后的财产关系、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稳定家庭关系以及发挥家庭职能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应看到,近三十多年来社会生活条件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我看来,影响继承制度的社会生活条件的变化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私有财产的增多。私有财产的存在是继承制度存在的前提,无私产谈不上继承。现行继承法制定于改期开放之初,而现在私有财产的数量、范围、属性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这就导致遗产的范围大大扩张。二是公民的权利意识增强。近三十多年来,人们的公民意识、权利意识逐渐增强,维护自己的权利、同侵害权利的不法行为作斗争、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已成为普遍的共识,从而,通过遗嘱处分遗产的情形逐渐增多。三是现代技术运用的普遍,如电脑、网络的普及,使设立遗嘱的方式更加多样化。四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人们的生育观念、家庭观念的改变,使家庭关系、亲属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现代社会中,以父母、未成年子女为成员的小家庭成为家庭的基本形式,传统的大家庭几乎不存在。多子多福的观念也被优生优育观念替代,失庭、不生育家庭也不为少数,这使继承人的范围发生了变化。
法律是社会生活条件的反映,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变使现行“继承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因此,许多学者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提出“继承法”应当大修,有的为修订“继承法”进行了专门的研究,有的提出了修改的建议稿,这为修法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基础。修法有两方面:一是对现有制度进行的完善;二是对现行法上缺失的制度予以补充。年轻学者刘耀东的《继承法修改中的疑难问题研究》正是从这两方面就“继承法”的修订进行专题研究的力作。我有幸先拜读了这一作品,觉得有以下特点值得重视。其一,修法应重视自己的传统。如在继承上,我国传统重视财产继承上的按支平等原则的。作者在论述相关专题时强调这一点。其二,修法应重视本法与其他法之间的制度衔接。作者在相关制度研究中,注重“继承法”与“物权法”、“合同法”等法的制度衔接。其三,修法应重视本法内各项规则间的协调。作者在研究中重视本法各项制度之间不能冲突。其四,修法应吸收他国的经验教训。作者在研究中运用比较法的方法,借鉴他国的立法经验。其五,修法应吸收学者的研究成果。尽管学者就某些问题的观点并不一致,但他们的研究成果可以为修法提供理论上的参考。本书作者在研究相关专题时,对学界的研究成果进行评析、吸收,使自己的研究更有可信性。其六,理论与实践结合。作者在相关研究中,从社会现实出发,利用现实案例,不致使研究成果成为“无水之源”;另外,作者的研究也是为现实服务的,作者在相关专题研究基础上,有的提出具体修法的法条草案,这增强了研究成果的实用性。
当然,本书只是作者的研究成果,其观点也只能说是一家之言,有的观点我也不赞同。但我认为,这是一部研究“继承法”的之作,值得一读。年轻学者的研究精神,值得钦佩。
以上是我的读后感,也算该作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