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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总则
第一章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
第三条【双方平等原则】
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
第五条【公平原则】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
第十条【合同的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的定义】
第十二条【合同条款与文本】
第十三条【订立合同的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的定义】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
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
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
第十九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条【要约的失效】
第二十一条【承诺的定义】
第二十二条【承诺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承诺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承诺期限的起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
第二十七条【承诺的撤回】
第二十八条【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承诺迟延】
第三十条【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二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第三十三条【签订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
第三十六条【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依国家指令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格式条款定义及要求】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的无效】
第四十一条【格式条款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十三条【保密义务】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
第四十五条【附条件合同的生效】
第四十六条【附期限合同的生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第五十三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第五十四条【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第五十五条【撤销权的消灭】
第五十六条【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效力】
第五十七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九条【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全面履行与附随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七条【先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
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第七十条【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处理】
第七十一条【债务的提前履行】
摘要与插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与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1979年以来,我国曾先后制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原有的三部合同法的基础上,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合同法》,并于当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配合
《合同法》的实施,人民法院于
1999年12月颁布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于2009年4月颁布实施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此外,还出台了针对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等具体合同类型的专门的司法解释。《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合同法整个领域,指导合同法的制定、解释、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以及合同司法行为的根本准则,是合同法的宗旨、价值判断、精神和理念的集中体现,是整个合同法的基石。纵观整部合同法,其包含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意思自治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鼓励交易原则等。其中,要的是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第4条所确定的即是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整个私法领域本的原则,它是私法主体平等原则的逻辑结论。因为平等者之间无强制,所以任何个人都没有权利将其意志强加于别人之上。意思自治的主要内涵是,在私人领域活动的个人有权根据其个人的判断自主作出决定,不受他人干涉。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表述一般是合同自由原则。当然,合同法所确立的合同自由是一种相对的自由,而非的自由。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国家有必要对市场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正当干预,为此,应对合同自由作出必要限制。
2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是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是私人活动领域的基本准则。该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其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作为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规范私人领域进行活动的人的本行为模式的同时,也课加了私人活动中的一项般的、泛的义务。这一原则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如果私法体系、制度上存在缺漏、模糊之处,以至于对当事人的活动无法进行评价和规制时,诚实信用作为一项本的行为要求,可以用来填补这种不足,使当事人的行为得到恰当的评价和规范。虽然诚实信用原则为私人活动确立了一般的准则,但是在寻求对于私人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评价的时候,不得笼统地运用这一原则来进行评价。在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时候,应该适用法律规定。
二、合同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
合同法的分则,实际上就是关于各种有名合同(或称典型合同)的规定。其他未被法律明文当作一个类型加以规定的合同,即使其在实际生活中已被定型化地应用,也被称为无名合同(或非典型合同)。从某种意义上说,广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