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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的神学        (20世纪政治思想家、欧洲公法学家卡尔·施米特经典作品集全新编订;为施米特思想之基本信念追根溯源)图1

政治的神学 (20世纪政治思想家、欧洲公法学家卡尔·施米特经典作品集全新编订;为施米特思想之基本信念追根溯源)

70IP属地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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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政治的神学》收入卡尔·施米特经典作品五种:《教会的可见性》《政治的神学》《罗马天主教与政治形式》《政治的神学续篇》《价值的僭政》;均围绕一个共同的主题——法学与基督教神学的关系。欧洲的法学传统与基督教神学有内在关联,施米特借助“政治的神学”这个提法,力图在现代语境中保有欧洲传统的法学品质。本书可以让我们看到施米特法学思想的基本信念所在。
  《教会的可见性——经院学思考》乃施米特一系列政治法学论著的滥觞,关注的是基督教教会建制的政治形式意义。
  《政治的神学——主权学说四论》讨论的是政治法学意义上的公法问题,在现代语境中进一步阐发了博丹“主权就是谁决断状态”的论断,已成为20世纪要的政治哲学和法学的经典文献。
  《罗马天主教与政治形式》讨论政治制度建构中的“代表”问题,从韦伯“新教伦理”的对立面——天主教政治法理来看待自由民主现代性的形成及其问题,带出截然不同的现代性问题景观和意识,具有重要理论意义。
  《政治的神学续篇——关于终结所有政治神学的传说》乃施米特八十高龄时所著,旨在为针对“政治的神学”的大批判展开反批判,相当神学化,但谈论的仍是现代性政治的正当性问题,是其著作中迻译的一篇。
  《价值的僭政——一个法学家对价值哲学的思考》从法学家立场检讨现代启蒙主义价值哲学,对于了解施米特对议会民主制的思想史批判的理论出发点具有重要意义。

目录

编者说明(刘小枫)
教会的可见性——经院学思考[1918](刘锋 译)
政治的神学——主权学说四论[1922](刘宗坤等 译)
第2版序
[1933]
一、主权的定义
二、主权问题作为法律形式和决断问题
三、政治的神学
四、论反对革命的国家哲学(德 ·迈斯特、波纳德、柯特)
罗马天主教与政治形式[1923](刘锋 译)
政治的神学续篇——关于终结所有政治神学的传说[1970](吴增定  译)
给读者阅读方向的提示
引言
一、关于终结神学的传说
二、已成传说的文献
三、传说的结论命题
跋:问题的当前状况—现代的正当性
价值的僭政——— 一个法学家对价值哲学的思考[1959—1975](朱雁冰 译)
引言
1959 年自印文本
人名译名对照表

摘要与插图

现代国家理论中的所有重要概念都是世俗化了的神学概念,这不仅由于它们在历史发展中从神学转移到国家理论,比如,的上帝变成了的立法者,而且也是因为它们的系统结构,若对这些概念进行社会学考察,就必须对这种结构有所认识。法理学中的状态类似于神学中的奇迹。只有在意识到这种类似的情况下,我们才能辨清上个世纪国家哲学理论的发展
轨迹。


现代的法治国家观与自然神论一起获得胜利,自然神论(Deisums)乃一种从世界上取消了奇迹的神学和形而上学。这种神学与形而上学不但反对通过直接干预所造成的状态而打破自然律(Naturgesetze)(比如在奇迹观念中),而且也反对主权者对有效法律秩序的直接干预。启蒙运动中的理性主义拒斥任何形式的状态。借助于来自一神论神学的类比,那些反对革命的保守的一神论思想家则试图从意识形态上支持君主的人格化
主权。


长期以来,我一直在谈论这种基本的系统化和方法论类比的重要性。 对这种语境中奇迹概念的含义,我们不得不留待以后详加阐述。这里的相关问题只是,这种类比关系在多大程度上适合法理学概念的社会学。至于这种类比在政治学上的运用,人注目的当属那些反对革命的天主教哲学家,比如波纳德(Bonald)、德·迈斯特(Joseph de Maistre)和柯特(Donoso Cortés)。在他们身上,我们直接看到一种理论上明晰而系统的类比,而不仅仅是玩弄那些神秘的、自然哲学的,甚或浪漫主义的概念,当此类概念与国家和社会结合起来,就像与其他任何东西结合时一样,会产生出形形色色的象征和图景。


莱布尼兹确地在哲学上表现了这种类比。在强调法学与神学的系统关系时,他反对拿法学与机器或数学相比:“我们理所当然地把自己的分类模式从神学搬到法学中,因为这两个学科有着惊人的相似性。”它们都具有双重法则,即理性(所以既有自然神学,也有自然法学)和经典,后者指的是那种包含实在启示和教导的著作。


门策尔(Adolf Menzel)曾经在一部论著中指出,当代社会学承担了那些在 17、18 世纪由自然法发挥的功能,即要求公正并阐明某些哲学—历史构想或理想。他似乎相信,社会学低于法学,因为在他看来,法学已经成为一门实证科学。他试图证明,此前的所有社会学体系均以使“政治倾向变得似乎具有科学性”而告终。但是,只要人们认真研究一下实证法学的公法文献中那些基本概念和证明,就会看到国家的干预无处不在。有时它像解围之神(deus ex machina)一样发挥作用,当独立的法理认识活动无法对一种争端提出令人普遍接受的解决方案时,它便根据实定法规来判定这种争端;有时它则以慈悲宽容的上帝的面目出现,并借宽恕和赦罪来证明它超越了自己的律法。这里始终存在着同一种难以说清的身份:立法者、执法力量、警察、赦罪者和福利机构。所以,如果认真审视当代法理学的全貌,就会发现这似乎是一场表现间谍活动的戏剧,在这场戏中,尽管国家装扮成各种角色,但却始终是同一个隐身人。我们在任何讲述公法的著作中均能看到的那个词,即现代立法者的“”并不仅仅是在术语上来自神学。


许多神学痕迹也出现于具体的论证中,当然大多具有论战意图。在这个实定主义时代,人们很容易指责自己的思想论敌沉湎于神学或形而上学,并以此来谴责他们。如果这种指责不纯粹是为了污蔑,那么至少应当提出下面这个问题,即这种神学和形而上学的偏颇源自何处。我们不得不考察,是否能从历史的角度把它们解释成君主政体中公法的残余,后者把一神论的上帝认同于国王,或者是否它们受到系统化或方法论必然性的支持。我愿意承认,由于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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