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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含解释)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含解释)

40IP属地 广东
价格 35.00
发货 广东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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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内容简介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目前已有61种之多,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2011年3月基于市场需求推出第二版第一批,2012年6月推出第二版第二批,2013年9月推出第二版第三批。本套丛书主要包括注解、应用及配套三部分。

目录

目录
  适用导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总则
  第一章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
  1.“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主要是指哪些协议
  第三条【双方平等原则】
  2.如何准确理解平等原则
  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
  3.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性规定
  第五条【公平原则】
  4.公平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主要体现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6.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几种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 九 条【订立合同的能力】
  7.《民法通则》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是如何规定的
  第 十 条【合同的形式】
  8.在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
  合同有哪些
  9.书面合同的文字凭证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的定义】
  10.既没有语言表示又没有行为表示的消极行为能否
  成为合同订立的意思表示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条款与文本】
  11.签订合同是否必须具备本条规定的合同内容
  第十三条【订立合同的方式】
  12.订立合同是否都是一次要约和承诺完成的
  第十四条【要约的定义】
  13.要约的法律性质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
  14.房地产开发商打出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分发的宣
  传资料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15.要约和要约邀请如何区分
  16.悬赏广告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
  17.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界定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
  18.要约撤回是否可以任意进行
  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
  19.悬赏广告的撤回有哪些要求
  第十九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条【要约的失效】
  20.要约是否因要约人或者受要约人死亡或者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而失去效力
  第二十一条【承诺的定义】
  21.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第二十二条【承诺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承诺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承诺期限的起点】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
  22.承诺于到达要约时生效需注意哪些问题
  第二十七条【承诺的撤回】
  第二十八条【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承诺迟延】
  第三十条【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
  23.非实质性变更通常包括哪些情形
  第三十二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24.合同没有加盖单位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
  该合同是否有效
  第三十三条【签订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合同成立的地点】
  25.合同成立的地点具体有哪些体现
  第三十五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
  第三十六条【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依国家指令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要求】
  第四十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第四十一条【格式合同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责任】
  26.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7.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怎么区别?
  28.如何认定未履行批准

摘要与插图

注解
  《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取了通知主义,即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必须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转让才对其发生法律效力。通知是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必备要件,未经通知,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的效力体现在:在转让债权的合同成立后但没有通知债务人之前,债务人有权拒受让人为履行。同时,在未经通知之前,债务人对转让人所为的清偿以及其他的免责行为,或者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抵销或免除等行为均有效。债务人在收到通知后,即可对债权的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应用
  50.债权人转让债权,以登报形式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该通知对债务人及担保人是否有效
  本条第1款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债务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法律对通知的具体方式没有规定。债权人在公开广泛发行的报纸上登报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债权人已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一条 (从权利的转移)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注解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与该权利有关的从权利也随之转移与受让人,受让人取得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无需债权人与受让人约定。受让人自债权转让合同生效时取得依附于债权的从权利。例如,当借贷合同中的债权转让时,如果为担保该借贷合同的履行还订立了抵押合同,那么,就该抵押合同所享有的抵押权也随之转让于受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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