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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制度新论图1

共同侵权行为制度新论

130IP属地 广东
价格 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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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作为侵权法的重要制度,共同侵权行为制度的研究必然以侵权法的价值判断为依归。鉴于我国国情,在不违背基本法律逻辑的前提下,侵权法的价值判断应更关注其伦理之维,设计或解释法律规则及制度时应注重伦理的正当性,将侵权责任与过错及过错程度紧密联系起来。遵从这一价值判断进路,科以连带责任的共同侵权行为应限于具有共同故意的通谋行为(包括教唆、帮助行为),具有共同重大过失的共同行为。

目录

目录
引言
一、 问题之缘起
二、 研究内容及方法
第一章共同侵权行为的研究前提:价值判断()
第一节价值判断概念辨析()
一、何谓价值()
二、何谓价值判断及价值判断的评价问题()
三、中国社会的价值及价值判断()
第二节侵权法的价值判断()
一、侵权法价值判断中的安全与自由()
二、侵权法价值判断的理论进路()
第三节侵权法价值判断的法律实证观察()
一、大陆法国家:法国和德国()
二、普通法国家:英国和美国()
三、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对现代侵权法发展的影响()
四、域外法律实证观察的启示()
第四节我国侵权法的价值判断问题研究()
一、我国侵权法的历史发展()
二、《侵权责任法》的价值悖反及批判()
三、我国侵权法价值判断方法的应然选择()
第二章共同侵权行为的研究基础:概念要素()
第一节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
一、行为()
二、损害()
三、因果关系()
四、过错()
第二节共同侵权行为的后果要素()
一、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连带责任的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
三、与共同侵权行为制度有关的其他连带责任()
第三章共同侵权行为认定的实证法及理论之比较考察()
第一节域外制度及理论的比较研究()
一、大陆法系相关国家()
二、英美法系相关国家()
三、我国台湾地区()
第二节我国大陆之法律制度及理论争议()
一、我国大陆有关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制度发展()
二、我国大陆有关“共同性”认定的理论研究状况()
第三节制度及理论之总结、评价及启示()
一、域外国家(地区)制度及理论之总结()
二、我国大陆及台湾地区理论之总结()
三、观点争论之评价()
四、启示()
第四章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化研究()
第一节通谋行为()
一、通谋行为的类型()
二、通谋行为的认定()
三、教唆、帮助行为()
四、团伙侵权行为()
第二节共同认识行为()
一、共同不当行为致害()
二、共同正当行为致害()
三、共同不作为()
第三节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
一、同时空结合数人侵权行为()
二、异时空结合数人侵权行为()
三、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问题()
第四节共同危险行为()
一、比较法上的观察()
二、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性质及制度功能()
三、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结语()
后记()
参考文献()

摘要与插图

数人侵权是事实问题,但在数人侵权行为中划定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侵权行为范围更多的是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问题,因此研究共同侵权行为制度必须通过价值判断的研究展开。
侵权法的利益衡量或价值判断是在权益保护和行为自由两个利益或安全与自由两个价值之间进行权衡。法律或法学上的价值判断源出于哲学。在哲学上,与价值概念存在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相联系,在价值判断的标准上存在虚无主义和实在主义两大理论阵营,依据价值判断标准是否与目的性价值相联系,实在主义可分为工具主义与形而上学主义两个不同的进路。与哲学上的价值判断相似,法律或法学上的价值判断亦存在实用主义和伦理主义两种进路:前者是指将侵权法视为实现特定的实用性目标的工具或手段,在规则设计以及司法判决上均以是否能更好或可能的实现该目标为依归;后者认为道德原则是价值判断的准则或者道德上的正当性是证成法律的正当性的主要依据。虽然伦理主义与工具主义进路各有其理论魅力和实践价值,但两者均具有不可避免的缺陷。由于在普适性的道德原则上存在较大分歧,伦理主义进路经常面临其观点具有专断性的指摘,或者面临其理论无法指导司法实践的质疑;而工具主义进路则由于割裂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将法律的正当性系于社会目标的实现,与人们的道德直觉相冲突,也与现实不符。因此,妥当的选择是同时兼顾伦理道德的正当性和法律的社会实效的折中主义进路:在实用主义的考虑下,必须注意不能违反基本的道德原则,而在平衡互相冲突的伦理价值时,社会实效、成本与效益都应该是价值判断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因素。
我国侵权法的规则和制度主要借鉴和移植自域外国家或地区,理论界的研究惯习亦是从域外经验求得支持,因此,需对其他国家或地区侵权法的价值判断进行总体研究,方可不致陷于机械模仿。考察法、德两个大陆法国家和英、美两个普通法国家侵权法的历史发展及现状可知,虽然各有不同,但是整体而言,均系以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为价值判断之基础,确立了近代侵权法的过错责任基本原则地位。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现代侵权法表现出严格责任化的特征。与西方国家不同,虽然经济自由主义曾登堂入室,但我国不具有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本土土壤,传统伦理观念以及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道德均提倡集体主义,并且我国传统道德体系崩溃、新道德体系难以建构,保险业不发达,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决定我国侵权法在价值判断上不可能追随西方国家,应更多的关注侵权法在社会伦理观塑造上的功能。
共同侵权行为作为侵权法的一项制度,必须符合侵权法的基本法律逻辑,共同侵权行为的研究应以侵权行为的概念要素为基础。一般侵权行为应具有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构成要件,与共同侵权行为密切相关的是加害行为中的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损害的同一性或不可分割性,因果关系中的介入原因、重叠原因、择一因果关系和共同因果关系,过错中故意与过失的区分等内容。作为侵权行为与不作为侵权行为是法律上所作的区分,与事实上的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标准不同,法律上的不作为侵权行为须以行为人具有积极作为义务为前提。损害的同一性或不可分割性是共同侵权行为中的重要内容,其有时候是事实问题,有时候是法律问题,不可一概而论。因果关系问题与共同侵权行为制度的联系密切,通过考察各主要国家的因果关系理论及司法实践做法,可以认定因果关系要件更多的是实现利益衡量或价值判断的政策性工具。构成重叠因果关系的,按照法律逻辑,行为人应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这一连带责任不同于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的连带责任。构成择一因果关系并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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