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丛书突破了传统法律案例类图书的“要点提示、案情、法院审判、裁判要旨、评析”等写作模式;在编写体例上,采取了【裁判规则】、【规则理解】、【拓展适用】、【典型案例】的体例。以裁判规则为主线,在内容和体例上都具有一定的性,突出强调不仅要关注公报案例等指导性案例本身,而且要关注指导性案例所形成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侧重于弥补法律漏洞以及阐释实务中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致力于为读者迅速查找指导性案例和把握裁判规则提供便捷有效的途径。
目录
总目录
第一章 归责原则
规则1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依据,行为人的过错应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认定
——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规则2当事人对消费者死亡既不构成违约也不构成侵权的,适用公平原则予以补偿
——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
第二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规则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不能成立,行为人对损害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省德清县上武汽车修理厂诉董艳峰损害赔偿纠纷案
第三章 免责与减轻责任事由
规则4帮工人在帮工中因自身过失而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可以减轻其承担的赔偿责任
——朱永胜诉世平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规则5经营者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消费者人身安全尽到了谨慎注意和照顾义务的,对第三人侵害所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彬诉陆仙芹、陆选凤、朱海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第四章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
规则6旅游合同纠纷案件中构成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侵权行为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诉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第五章 共同侵权
规则7一人提供并手执烟花让另一人燃放,造成他人右眼伤残,二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马旭诉李颖、梁淦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第六章 人身损害赔偿
规则8常年生活工作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发生死亡事故涉及赔偿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季宜珍等诉财保海安支公司、穆广进、徐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第七章 精神损害赔偿
规则9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
——贾国宇诉北京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人身损害赔偿案
第八章 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
规则10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乘坐旅行社提供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旅游者有权选择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焦建军与江苏省中山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康辉南京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侵权纠纷案
规则11高速公路管理处未履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职责和义务,致使当事人的车辆发生事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江宁县东山镇副业公司与江苏省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损害赔偿纠纷案
第九章 商事经营中的侵权责任
规则12共同买受人之一以伪造函件的方式独自提取货物并出售,将所得货款据为己有的行为,侵犯了其他共同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赤坎乡镇企业供销总公司诉达荣实业贸易总公司等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规则13证券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盗卖客户股票获取价金,应与证券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受害人的开户银行如未履行相应审查义务,应在被盗卖股票的现金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张春英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杨桃、张伟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第十章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规则14商业银行在合理限度内未尽到安
摘要与插图
第一章 归责原则规则1: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依据,行为人的过错应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认定
——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规则】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规则理解】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涵及特征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涵
所谓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处理交通事故中制作的文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察、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通事故的证据。根据这一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证据的属性,属于证据之一种。
而关于交通事故究竟属于何种证据,目前则存在“书证说”、“鉴定结论说”
两种不同的观点。“书证说”认为,书证是指以其所载文字、符号、图案表达出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材料。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行使职权所制作的文书,其以文字记载的内容表达了制作者的意思,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公文性书证。但反对者认为,书证往往形成于案件发生之前,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则形成于事故发生之后,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别,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书证的范畴。“鉴定结论说”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科学性、专业性出发,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过程中运用了其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就交通事故的原因及其责任分担作出分析判断,符合鉴定结论的特征。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属于鉴定主体,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具体制作人是否属于鉴定人仍是“鉴定结论说”难以解决的问题。况且,根据《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检验、鉴定的……”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等同于鉴定结论。此外,还有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
“特殊的鉴定结论”等等。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特征
笔者无意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证据中的归类进行过多评判。但可以明确的是,不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归于何种证据,其都具备如下特征:
1、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较强的真实客观性。(1)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主体的公正、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是其法定职权。相对于事故双方当事人或一般目击证人而言,显然更加公正、。(2)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的真实、科学性。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检查的基础上,通过专门人员运用专业科学知识或实践经验分析判断作出。其真实、科学性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保证。(3)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的完整、全面性。交通事故认定书包含于对交通事故各方面情况的记载,相较其他证据往往仅能反映某一部分事实而言更加完整、全面。
2、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客观记录与主观判断相结合的特征。一般而言,交通事故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