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内容和风格自成一体,不是对于商标法律制度的系统阐述,也不是入门或原理类型的著作,更多是对法律精神层面的研究和实践感悟的总结提炼。
本书结合修订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商标保护政策、保护标准和裁判规则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梳理。
希望本书可以帮助您,在获取商标法相关知识的同时,真正掌握适用法律的基本态度,拥有破解法律难题的足够“武器”以及智慧、经验和方法,能够在商标疑难案件的山重水复中寻得柳暗花明,在彷徨无计时豁然开朗。
目录
前言
第一章商标立法与商标司法
一、商标司法是商标立法的适用和继续
二、商标司法的裁量空间
(一)商标司法的可裁量性
(二)商标司法需要体现导向性
(三)商标司法需要细化和丰富商标法律的内容
三、没有破解不了的法律难题
(一)带着枷锁跳舞
(二)运用各种“武器”和方法
四、商标法的立法政策与司法政策
(一)两种政策的划分
(二)良性调整不确定空间
五、商标司法的理论创新
第二章商标权的强保护与弱保护
一、总体导向上的强保护与具体情况下的区别对待
二、整体趋向上的扩张保护与适可而止
三、注册商标的强保护与未注册商标的弱保护
四、专有使用权领域的强保护与排斥权领域的弹性保护
五、知名度高低和显著性强弱与商标权保护强弱的关系
六、驰名商标的相对强保护
七、用好灵活的法律标准落实强保护与弱保护
第三章商标权法律性质与商标权保护
一、事物本身的性质与商标权保护
二、商标权是一种标识性权利
(一)商标的标识性与商标权的标识权属性
(二)从标识性上认识和界定商标权
(三)标识性与通用名称认定
(四)划清标识性与描述性的界限
(五)根据标识性划清侵权与否的界限
三、专用权与排斥权的划分
四、商标权的相对性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相对性
(二)未注册商标权的相对性
(三)驰名的注册商标的跨类保护
(四)商标权向化方向的发展
(五)对抗其他商业标识权利上的相对性
五、商标权的弹力性
(一)通过商标近似的弹性认定体现保护强弱
(二)通过商品类似的弹性认定体现保护强弱
(三)驰名商标保护的弹力性
六、商标权的政策性
第四章商标法适用的地域性与化
一、地域性与化的交织关系
二、商标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
三、我国商标权保护的地域性
四、适当考量化因素
第五章商标法适用中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一、以拟制的客观标准解决主观标准问题
二、商标近似、市场混淆与市场格局的关系
三、正确对待实际混淆的证据
第六章商标法适用的一般性与特殊性
一、商标使用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一)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二)商标使用必须是自主使用
(三)定牌加工中商标使用的定性
二、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
三、近似商标的善意共存
四、特殊情况下对于一定混淆的容忍
五、公共利益的特殊保护
六、妥善处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
摘要与插图
修订版序言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并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涉及内容较多,解决了商标法施行中反映强烈的一些突出问题,完善了相关商标法律制度。本书根据商标法修订情况,对于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本书内容和风格算得上独具一格,具有较多的原创色彩。本书不是对于商标法律制度的系统阐述,不是入门或者原理类型的著作,而更多是法律精神层面的研究和实践感悟的总结提炼。本书出版后引起较大反响,受到了较多的好评。当然,我更把这些佳评当做鞭策和鼓励。我同样欢迎对于本书不足之处的批评,那会帮助我认真改进。借此机会,衷心感谢读者的厚爱。
作者
2014年4月
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总结提炼商标司法政策,加强对于商标司法取向和导向的明确和贯彻,并通过明确法律标准确保其落到实处。裁判商标案件需要体现这些导向。尤其是在法律界限晦暗不明或者具有不同选项的案件中,这些导向和取向直接决定案件的裁判方向,决定法官的选择。
根据保护商标的区别性、防止混淆误认的立法目的,商标权司法保护政策的把握,应当以制止混淆为指针,充分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遏制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业标识及“傍”行为,为知名品牌的创立和发展提供和谐宽松的法律环境。在总结审判经验和立足保护需求的基础上,人民法院逐步明确了一系列司法导向,这些导向可以概括为“加强保护、划清界限、留足空间、营造环境”,即“加强权利保护、划清市场界限、留足创立空间、营造发展环境”。[ 这是笔者2012年8月在为《人民法院报》撰写的纪念商标法颁布20周年的专题文章中所进行的总结。]例如,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正确把握商标权的专用权属性,合理界定权利范围,既确保合理利用商标资源,又维护公平竞争;既以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核准使用的商标为基础,加强商标专用权核心领域的保护,又以市场混淆为指针,合理划定商标权的排斥范围,确保经营者之间在商标的使用上保持清晰的边界,使自主品牌的创立和发展具有足够的法律空间。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除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认定侵权行为时不需要考虑混淆因素。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12月16日印发法发〔2011〕18号)指出:“加强商标权保护,培育和维护知名品牌,积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创新性和包容性增长”;“依法加强商标权保护。商标权的保护,必须有利于鼓励正当竞争,有利于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有利于遏制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业标识及‘傍’行为,有利于为知名品牌的创立和发展提供和谐宽松的法律环境,为培育知名品牌和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提供助力,推动我国从制造大国向品牌强国加快转变。”[ 《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12月16日印发法发〔2011〕18号)。]这里还提出了商标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