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在数字环境下,随着版权急剧扩张,个人使用的空间不断缩限。目前我国数字版权法不仅取消了个人使用作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情形,而且也不允许使用者基于个人使用目的规避版权人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我国数字版权法应当保留个人使用的限制制度,以期在“知识共享”的网络信息平台上重新恢复版权法的利益平衡,让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都得到尊重和保护。
目录
引 言/1
第一章 个人使用概述/13
一、个人使用的概念诠释/14
二、使用者的三种类型/17
(一)传统版权法上使用者之“二元划分”/17
(二)Web20与“第三种使用者”/22
三、作为本书研究对象的“个人使用”与“个人使用者”/27
第二章 版权法中的个人使用/30
一、个人使用与版权的边界/31
(一)基本界限:享用/开发二分法/31
(二)模糊地带:作品复制/34
(三)区分享用/开发的子因素/37
二、传统版权法上个人使用的“保护伞”/46
(一)次销售原则/48
(二)合理使用/50
三、数字版权扩张下个人使用面临的危机/55
(一)技术措施控制作品享用/56
(二)市场失灵不复存在/59
(三)次销售原则失语/65
(四)个人使用不再受合理使用庇护/68
(五)个人使用无权规避技术措施/71
第三章 数字环境下个人使用危机的成因分析/75
一、头痛医脚:个人使用成为中国反盗版牺牲品/76
(一)国内外反盗版压力/76
(二)数字环境下混淆盗版与个人使用/84
(三)取消个人使用对数字版权的限制作为反盗版措施/93
二、书本法与现实法的鸿沟:中国盗版困境的制度分析/95
(一)舶来的版权法/98
(二)“双轨制”版权执法的局限性/106
(三)版权文化培育任重道远/137
(四)反盗版:合理价格比严刑峻法更有效/143
第四章 数字版权法保护个人使用的必要性/150
一、数字版权法旨在维护利益平衡/151
(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版权法的历史分野/152
(二)我国著作权法的“双重目标”/168
二、技术措施控制作品使用打破了利益平衡/172
(一)超越版权/173
(二)侵犯使用者基本人权/178
(三)动态无效率/188
三、保护个人使用有助于恢复利益平衡/201
(一)保护个人使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目标/201
(二)消费行为具有生产性/201
(三)技术中立与使用者的合理预期/206
第五章 数字版权作品提供的四种商业模式及其对个人使用的影响/211
一、数字版权作品提供的四种商业模式概述/212
(一)“技术措施加合同”模式/212
(二)“版权补偿金”模式/213
(三)“设备中心主义”模式/216
(四)“云计算”模式/218
二、四种商业模式的优缺点及其对个人使用的影响/221
(一)“技术措施加合同”模式/221
(二)“版权补偿金”模式/224
(三)“设备中心主义”模式/225
(四)“云计算”模式/228
三、商业模式有效运行所需的社会条件/238
(一)“技术措施加合同”模式/238
(二)“版权补偿金”模式/241
(三)“设备中心主义”模式/244
(四)“云计算”模式/246
四、我国实践中面临的现实困难/246
(一)混淆个人使用与盗版/247
(二)监管俘获与腐败风险/248
(三)自由竞争与商业利益的冲突/250
(四)互联网普及有待时日/253
(五)云安全问题/254
(六)接触与控制的二难选择/256
第六章 重塑个人使用与版权保护的平衡:我国数字版权法的完善/257
一、个人使用的合法性边界/258
(一)非商业使用的判断/259
(二)限缩解释私人领域/264
二、技术措施应当受到版权限制的约束/265
(一)在数字版权体系内增加个人使用限制/267
(二)狭义解释技术措施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