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行政区区旗和区徽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行政区。在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澳门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澳门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澳门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澳门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行政区基本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摘要与插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澳门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澳门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澳门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第十八条在澳门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澳门原有法律和澳门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门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门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应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不属于澳门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澳门行政区内发生澳门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澳门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澳门行政区实施。
第十九条澳门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澳门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澳门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澳门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澳门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澳门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第二十条澳门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澳门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澳门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澳门选出澳门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澳门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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