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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渊源.变迁与创新图1

中国农村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渊源.变迁与创新

20IP属地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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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梳理并总结了马克思主义合作社理论的中心内容及其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对中国共产党人领导的合作社理论创新与实践的影响,勾画了中国农村合作社法制发展的基本轨迹,真实呈现了中国农村各种合作社制度设计的主要内容及其演变过程围绕社会对合作社概念、功能、价值、原则的共同认识,架构了合作社法律制度的应然内核,并以此为支点对现行中国农村合作社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整理与评论同时为中国农村合作社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创新提供了合理的建议与意见。

目录

目录
绪论
一、论题的背景、目的与意义
二、文献述评
三、研究范围界定以及研究思路、方法与结构
第一章我国农村合作社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Ⅰ:
马克思主义合作社理论研究
第一节马克思的合作社思想
第二节恩格斯的合作社思想
第三节列宁的合作社思想
第四节的合作社思想
第五节的合作社思想
第六节中国社会主义理论中的合作社思想
第七节本章小结
中国农村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渊源、变迁与创新
第二章我国农村合作社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Ⅱ:
合作社质的规定性
第一节合作社的概念
第二节合作社的功能
第三节合作社的价值
第四节合作社的原则
一、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合作社原则
二、合作社联盟1937年“罗虚代尔原则”
三、合作社联盟1966年合作社原则
四、合作社联盟1995年合作社原则
第五节本章小节:合作社质的规定性
第三章我国农村合作社法律制度的传承与嬗变:改革开放前的法制实践
第一节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的合作社主张与实践
一、土地革命时期的合作社主张与政策
二、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根据地的合作社主张与政策
(一)1940年12月发布的《山东省合作社暂行规程》
(二)1941年10月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的《冀鲁豫边区合作社条例》
(三)1943年12月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的《冀鲁豫边区农村合作社章程草案》
三、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合作社主张与政策
第二节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农业合作社制度、政策概览
一、宪法性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
三、《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
四、1955年对合作社进行整顿、巩固还是大发展的分向及其后续发展
第三节本章小结
第四章我国农村合作社法律制度的正本清源:改革开放以来的探索与演进
第一节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合作社发展的宏观政策法律基础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共中央文件为农村合作社的发展奠定了宏观政策基础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宪法》对农村合作社的性质界定
第二节农村供销合作社制度
一、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政策演进
二、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制度设计
第三节农村信用合作社制度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政策演进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制度设计
第四节农村合作基金会制度
一、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政策演进
二、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制度设计
第五节农村资金互助社制度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产生、发展的政策背景
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制度设计
第六节村经济合作社制度
一、村经济合作社产生、发展的政策依据
二、村经济合作社的制度设计
三、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社
第七节本章小结
第五章我国农村合作社法制发展的阶段性代表成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研究
第一节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社政策发展概览
第二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发布之前农村专业合作社制度研究
一、1991年商业部《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三、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
第三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定位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特征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原则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责任形式
第四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社员的权利义务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资格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的权利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的义务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资格的终止
第五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的产权安排
一、成员出资为社员个别所有
二、公积金量化到合作社成

摘要与插图

我国农村合作社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础有着两个方面的理论来源,一是马克思主义合作社理论,二是在社会通行的合作社基本原则。前者视野超出社员个体借以获得经济状态改善的狭隘范围,将合作社作为将广大范围的个体经济联合起来实现全国的生产活动按照总的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的组织形式与生产单位,并谋求合作社之间的垂直领导与管理的体系化,成为社会主义国家政社合一体制的直接理论来源。后者强调利用者的主体地位,强调合作社的独立自主,形成以资格自愿开放、联合所有、民主控制、资本收益有限,按社员利用合作社的程度返还盈余为中心的合作社基本原则。
新中国成立前共产党领导的地区的农村合作社法律制度内容由简约到详尽,虽然带有一定的革命工具性色彩,但基本遵循了社会通行的合作社基本原则。新中国成立后,在对农村个体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集体化)的过程中,教条主义地照搬了马克思主义合作社理论的一些结论,政社合一体制下的“合作社”(人民公社)的合作性丧失殆尽。改革开放以后,政社合一的农村经济社会体制解体,被以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为基础的新的经济基础所替代。农村合作社政策、法律制度也适应这一变化,以恢复合作社的合作性质为方向进行了相应的制度改革与调整。同时以分业立法的形式,制定了为农村经济生活所需要的,符合合作社性质的规定性并部分反映了合作社制度发展趋势的一些合作社法律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其中典例。
我国农村合作社法律制度仍有诸多不完善之处。除了表现于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合作社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冲突之外,缺乏系统的合作社法律理论构建也是要原因之一。合作社法律理论的构建,先,必须解决的问题应是《宪法》作出的合作社经济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这一论断的解释问题。其次,以合作社的产权制度、事务管理与控制制度、盈余分配制度、政府与合作社的关系制度为核心,拾遗补阙,纠偏扶正。在此基础上,本着合作社自身,借鉴公司法律制度,对合作社法律制度进行多方面完善。此外,还需要因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构建“新一代合作社”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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