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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学:基本原理与立法规范图1

破产法学:基本原理与立法规范

30IP属地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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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破产法是私法,破产原因制度是破产法的关键,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是破产法的核心问题。破产法的宗旨在于债权人整体权益化,兼顾债务人救济,同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前二者是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后者为间接调整作用。现行破产法建立了市场驱动模式、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概念、共益债务制度和破产重整制度等现代化破产法律机制,推动我国破产立法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然而债务人财产的法律定位、破产管理人的行为标准、破产免责制度如何建设、待履行合同处分规则等问题仍亟待解决。破产法为市场经济提供法制化的退出机制,同时其功能发挥依赖于市场机制的发达程度,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是实现破产案件“去行政化”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破产法条文较少、破产法原则尚在学界讨论中、司法解释不足,影响着破产司法实践顺利进行。

目录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第三节 破产立法发展沿革及其特点 
第四节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一节 破产原因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 
第三节 破产申请的受理 
第四节 自愿破产原则 
第五节 待履行合同在破产程序中的处分 
第三章 管理人制度 
第一节 管理人制度概述 
第二节 管理人的选任 
第三节 管理人的职责与报酬 
第四节 重整期间公司控制权二元模式探究 
第五节 破产重整期间的企业控制权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与破产财团概述 
第二节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第四节 破产撤销权 
第五节 债务人财产的收回与清理 
第六节 抵销权 
第五章 破产债权 
第一节 破产债权的申报 
第二节 破产债权的确认 
第六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第七章 破产和解制度 
第一节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 
第二节 和解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 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第八章 重整制度 
第一节 重整制度概述 
第二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第四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与终止 
第五节 破产重整中的公司治理 
第九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的变价和分配 
第二节 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节 别除权 
第五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参考文献
后记

摘要与插图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
  谈及破产,法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分别做出了不同的定义。美国破产法学者道格拉斯白耶德认为破产的词根来自于中世纪意大利打破不能清偿债务的商人柜台的习俗,并认为破产一词从产生时就带有商人破产主义和破产惩戒主义的色彩。
《现代汉语词典》中破产的词条中写明:破产指“丧失全部财产”
。王欣新教授认为“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我国《法学大辞典》写明:破产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日本《新法学词典》中写明:破产是“债务人陷于不能清偿其债务的场合,以对所有债权人将债务人的总财产公平清偿为目的的程序”。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写明:破产是“政府通过其为此目的而任命的官员取得债务人的财产,从而将其变卖,而且通过优先请求及优先顺序把债务的财产按比率分配给债权人”的“一种程序”。
《元照英美法词典》中写明:“破产是个人、合伙、公司或市政法人等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状况”。 
  综上所述的众多破产概念体现了破产实体要素的不同理解,其中包括了对于破产原因的不同理解、对破产是状态还是程序的不同理解以及对于破产目的的不同理解。对破产的不同理解影响着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破产立法。也就是说如果社会意识普遍认为破产就是诚实可怜的债务人因为经济危机或者其他社会经济事件导致的丧失清偿能力的话,那么破产法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应当设定有效地保护债务人继续生存、生活甚至重新返回经济社会的法律机制。如果一个国家或者社会普遍认为对于破产概念的不同理解体现了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时期对破产的理解。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具有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同时每个国家的基本国情也并不相同,因此其对破产的理解也不同。那么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在法律上有意义的破产的概念通常是指商主体破产或者除商主体之外的放贷债务人或者信用卡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而在商事活动并不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则往往指向了不区分主体的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这种对破产主体不加区分的理解,对法律体系中的破产法构建增加了难度。
  在破产法英文文献中,常常会出现bankruptcy和insolvency的概念,对二者的区分比较重要。前者是指破产,现代法上破产的概念往往与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或者裁定对其状态加以确认相关联;而后者则指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状态,日本法上称之为“倒产”。Bankruptcy和insolvency二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一定破产。现代破产法强调私权启动,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如果没有破产利害关系人提出破产申请,那么法院通常没有权利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因此债务人也不可能得到法院的破产确认;
  2.破产是解决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法律解决途径。破产法专门为了解决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所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一立法目的而创设建立,为债权人众多的债务人因丧失清偿能力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解决提供特殊的相对公平的原则和设计手段。
  3.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不一定进入破产程序。如前所述,如果没有破产利害关系人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程序可能就不会启动,因此专业化的破产程序规则就不会在特定的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案件中得以适用,进而产生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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