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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1

100IP属地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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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 广东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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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内容简介

《法》是教育部确定的法学高等教育l6门专业核心课程之一。本教材严格按照《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基本要求》和本系列教材的具体写作要求,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在注重教材的基础性、整体性和稳定性的同时,适当地介绍一些的研究成果和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观点,目的是让学生在全面系统掌握法的基本理论的同时,引导学生进行质疑和讨论;在建构学习者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的基础上,增强教材的探索性、拓展性功能。教材在阐述基本概念、基本理论时力求做到表述清楚、准确,并适当运用案例予以说明,尽可能使教材既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又有较强的应用性。因此,本教材适用于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使用,也适用于参加司法考试的其他研习者,对于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也具有较好的参考作用。
  本教材共分为十五章,每章均由引例、正文、思考题和司法考试真题链接四部分组成。每章正文前面选取一个与本章内容紧密相关的典型案例作为引例,是为了引发学生对本学习的兴趣;每章的正文中插入了一些“案例分析”,是为了增强学生对法的感性认识和提高学生运用法基本理论分析问题的能力;正文中还适当插入了一些“争论”,是为了引导学有余力的学生对相关问题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司法考试真题链接选取的都是近年司法考试的试题,其意义在于帮助学生掌握法的重点知识,了解司法考试的命题方向。

目录

第一章 法导论
第二章 法基本原则
第三章 法主体
第四章 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第七章 条约法
第八章 领土法
第九章 海洋法
第十章 空间法
第十一章 环境法
第十二章 组织法
第十三章 人权法
第十四章 争端法
第十五章 战争法

摘要与插图

二、不侵犯原则
  不侵犯原则也称不使用威胁和使用武力原则,是指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略他国,不得以违反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方式作为解决争端的手段。
  不侵犯原则可以说是由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派生出来的一个原则。因为国家主权是平等的,所以不能相互侵犯。同时,不侵犯原则又为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提供保障,因为国家之间只有做到互不侵犯,才能实现主权平等。
  不侵犯原则是现代法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和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战争是被允许的,国家有合法进行战争的权利。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联盟盟约》对战争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但尚未废止战争。第一个废止战争的法律文件是1928年在法国巴黎签订的《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简称《巴黎非战公约》)该公约规定:缔约各国谴责以战争的方式解决争端,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上废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但该公约没有得到有效的遵守,很快又发生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第二世界大战后,基于战争给人类造成的巨大灾难,《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明确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1970年《法原则宣言》对《联合国宪章》关于不侵犯原则的规定进行了重申,并对互不侵犯原则的内容作了详细阐明:
  (1)每一国皆有义务在关系上避免为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宪章》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而且不得把威胁或武力作为解决争端的方法。
  (2)国家不得发动或参与侵略战争。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罪,在法上须负责任。
  (3)各国有义务不从事侵略战争的宣传。
  (4)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他国现有的疆界或其他界限。
  (5)避免涉及使用武力的报复行为。
  (6)不得采取剥夺受殖民主义统治或被外国奴役的民族的自决,自由及独立权利的任何强制行动。
  (7)不得组织非正规军或武装团队,包括雇佣军在内,侵入他国领土。
  (8)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参加内战或恐怖活动,或默许在其本国境内从事此等行为为目的有组织活动。
  (9)不得将他国领土作为违背《联合国宪章》使用武力实行军事占领的对象,或作为以使用威胁或武力而取得的对象,也不得承认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的领土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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