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由福建省涉台法律研究中心(大陆成立的从事对台法律研究和实务工作的机构之一,长期致力于两岸法学研究、法律界交流和地方涉台立法等工作)组织编写而成,主要介绍了台湾司法机构的类别、性质、内部组织结构、职能等各项内容。同时,本书还对台湾地区律师与公证法律制度、台湾法学教育、台湾法学社团等各个相关的制度、组织与活动进行了分门别类的介绍。
目录
序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台湾法律界法学界的基本状况
第二节台湾法律界法学界历史演变
第三节台湾的法律人之治
第二章“立法院”制度
第一节“立法院”的概况
第二节“立法委员”
第三节 地方议会
第三章“司法院”
第一节“司法院”的性质
第二节“司法院”的组织结构
第三节“司法院”的职能
第四章“法务部”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检察机关
第三节犯罪矫正机关
第四节调查机关
第五节行政执行机关
第六节其他机关
第五章台湾地区律师与公证法律制度
第一节台湾地区律师制度
第二节台湾地区公证法律制度
第六章台湾法学教育
第一节台湾法学教育发展历程
第二节台湾主要法学教育研究机构
第三节台湾法学界代表人物
第四节台湾法学教育的主要特点
第七章台湾法学社团概况
第一节台湾主要法学社团介绍
第二节台湾法学社团的特点
第三节台湾法学社团对台湾政治
社会的影响
附录1: 台湾地区司法改革介绍
附录2: 两岸法律界、法学界交往概况
后记
摘要与插图
台湾法律界第一章概述
第一章概述〖1*2〗
第一节台湾法律界法学界的基本状况
台湾地区在经历几十年的所谓“宪政改革”和长时间的“民主化”运动之后,民主法治思想逐步深入人心。而在台湾民主化、法治化进程中,培养和造就了一批受过良好法律专业知识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且恪守共同的专业伦理的法律职业人,形成法律人职业共同体。自日据殖民地时代开始,剧烈变迁的社会背景下,深受西方式法律人专业阶层意识影响的法律人阶层,随着社会的发展,显现出独有的群体性意识和特征。法律不仅成为法律人终身从事之职业选择,更成为法律人实现政治理想和政治抱负的武器。由法律人为主所担当的政治精英、司法官(包括法官与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等,构成了台湾法律界法学界的主体。法律人阶层的兴起和壮大,推动台湾法律界法学界的不断活跃,成为影响台湾地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因素。
一、台湾法律界法学界运行的基础——台湾法律制度简述
研究台湾法律界法学界,必须先了解其所运行的法律基础——台湾地区法律制度。台湾地区的法律是指台湾当局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认可(包括修订)的法律规范,其实际效力范围仅止于台湾当局所实际控制的台、澎、金、马等地。游劝荣:《两岸法缘》,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2页。
(一)以“六法”为基本框架的法律体系
台湾现行法律制度承袭的是国民党政权统治大陆时期所形成的“六法”法律体系。1949年以前,国民党政权在形式上依照“权能分治”、“五权宪法”等政治设想建立了一整套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初步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和法律风格。1949年,国民党退台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所形成的一整套法律制度被搬到台湾,作为其标榜的“法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在台湾地区沿用。台湾现行的法律制度,正是在这些原有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可以说,国民党政权统治大陆时期所构筑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法律制度的一些风格特征,一直极为深刻地影响着台湾现行法律的结构和风格。
几十年来,随着和台湾岛内形势的变化,台湾当局根据政治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进行一系列修缮、补充和完善工作,台湾地区法律制度已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变迁。除了在主要框架、基本风格、主要制度上存在着“渊源承受”关系以外,台湾现行法律制度与原来的具有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中华民国法律体系已有一定区别,“台湾法不是前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延续和重复,而是带有区域法的特点”。郑定:《略论台湾法律制度的渊源与变迁》,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4年01期。
“台湾法在规范构成、整体风格上的特征是基本法规、关系法规、案例解释例并存”。郑定:《略论台湾法律制度的渊源与变迁》,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4年01期。台湾现行的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由“六法”(六大类基本法典)构成的,即“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六大类。从规范构成上来说,“六法”体系包括这么几个层次:
1?基本法典。构成“六法”体系的核心是“宪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等基本法典。在“六法”体系中,“宪法、民法、民诉法、刑法、刑诉法”都有基本法典,在这些基本法典之下,形成各自的“关系法规”(例外的是“行政法”,因为没有制定大而全的专门行政法典,故在“六法”体系中行政法仅以内政、地政、经济、财政、教育、人事等分类集合,构成行政法规系统)。这些基本法典构成台湾地区法律体系的骨架。
2?关系法规。所谓“关系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