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内容包括了: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内容丰富。
目录
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规划量型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摘要与插图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一50%。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一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一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坦白的除外。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0.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一40%。
12.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