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价格 | ¥13.00 |
| 发货 | 广东东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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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库存 | 100本 |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渗透到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准确、适当地运用法律法规,对于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如何面对汗牛充栋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何把分散各处的相关配套规定集中起来,如何理解与适用法律、法规中的重点、难点,始终是困扰有关当事人和当局者的一大问题。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在总结这些法律图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约请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精心选择法律文本,针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中的重点、难点。编辑出版了“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2.对于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解答。
4.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此外,为了凸显丛书简约、实用的,分册根据需要附上实用图表、办事流程等,方便读者查阅使用。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清理债务与重整
第三条 破产案件的管辖
第四条 程序的法律适用
第五条 破产程序的效力
第六条 企业职工权益的保障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责任的追究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七条 申请主体
第八条 破产申请书与证据
第九条 破产申请的撤回
第二节 受理
第十条 破产申请的受理?
第十一条 裁定受理与债务人提交材料
第十二条 裁定不受理与驳回申请
第十三条 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 通知债权人与公告
第十五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
第十六条 债务人个别清偿的无效
第十七条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义务
第十八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合同的继续履行与解除
第十九条 保全措施解除与执行程序中止
第二十条 民事诉讼或仲裁的中止与继续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管辖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管理人行为的许可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的忠实义务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聘任工作人员与管理人的报酬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的辞职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条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行为的撤销
第三十二条 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行为的撤销
第三十三条 无效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追回因被撤销或无效行为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缴纳出资
第三十六条 管理人员非正常收入和财产的追回
第三十七条 管理人取回质物、留置物
第三十八条 权利人财产的取回
第三十九条 在途运输标的物的取回与交付
第四十条 抵销权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一条 破产费用
第四十二条 共益债务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四条 债权人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五条 债权申报期限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与附利息的债权的算定
第四十七条 附条 件、附期限债权与未决债权的申报
第四十八条 申报债权的公示与异议
第四十九条 申报债权的书面说明
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一条 连带债务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二条 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人中报债权
第五十三条 解除合同后对方当事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四条 受托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五条 票据付款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 补充申报债权
第五十七条 债权表
第五十八条 债权表的核查、确认与异议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九条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第六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第六十三条 通知债权人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第六十五条 法院裁定事项
第六十六条 债权人申请复议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
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行为的告知
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条 重整申请
第七十一条 裁定重整与公告
第七十二条 重整期间
第七十三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与营业
第七十四条 管理人管理与营业
第七十五条 重整期间担保权的行使与借款
第七十六条 重整期间的取回权
第七十七条 重整期间对出资人收益分配与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持股转让的限制
第七十八条 重整终止与破产宣告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