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
  • 详情
  • 评价
  • 联系
  • 推荐
立即购买 分享好友 商城首页 商城分类 切换频道 秒杀活动 购物车
1/5
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图1

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00IP属地 广东
价格 4.00
发货 广东东莞市
数量
-+
库存 100
商品详情

内容简介

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人民检察院公布2006年7月26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06〕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

举报
收藏 0
买家评价
正在加载评价详情...
联系方式
加关注0

图书资料维护组

VIP会员第2年
资料通过认证
保证金未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