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第一条 为保证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2000年12月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二)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三)外商、私营企业主; (四)其它与行驶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国有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
目录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