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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在选举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三十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草案)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