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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编注 - - 法律编注丛书(18)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编注 - - 法律编注丛书(18)

40IP属地 广东
价格 16.00
发货 广东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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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内容简介

一 为满足广大法律工作者和政法院校师生的需要,而编辑本丛书;二 丛书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重要的部门规章。主体法采用宋体五号字,相关规范采用楷体小五号字,并且加框,以区别于主体法条文;三 丛书逐条归纳条旨,在每个条文前以[]标示;四 丛书或以脚注的形式或通过新旧文本对照,努力体现主体法修改的情况;五 丛书收入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为有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保险的定义] 第三条 [本法适用范围] 第四条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自愿原则] 第五条 [诚实使用原则] 第六条 [经营主体] 第七条 [强制境内保险] 第八条 [公平竞争原则] 第九条 [监督管理机构]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保险合同、投保人、保险的定义]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的原则] 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保险标的]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订立]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生效] 第十五条 [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十六条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告知义务] 第十八条 [免责条款无效]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内容] 第二十条 [自行约定条款] 第二十一条 [保险合同变更] 第二十二条 [通知义务] 第二十三条 [协助义务] 第二十四条 [给付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拒绝赔付通知] 第二十六条 [先行赔付] 第二十七条 [请求权消灭]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 第三十条 [再保险的保险费及赔付] 第三十一条 [争议条款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密义务]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十三条 [财产保险合同标的] 第三十四条 [保险标的转让] 第三十五条 [禁止解除合同] 第三十六条 [安全义务] 第三十七条 [保险费增加] 第三十八条 [保险费用降低] 第三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条 [保险价值确定] 第四十一条 [重复保险] 第四十二条 [防止或减少损失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合同终止] 第四十四条 [保险金的确定] 第四十五条 [代位权的行使] 第四十六条 [赔偿请求的放弃] 第四十七条 [代位权行使的禁止] 第四十八条 [协助行使代位权] 第四十九条 [保险人负担合理费用] 第五十条 [责任保险赔付] 第五十一条 [保险人负担的诉讼费] ……第三章 保险公司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新旧条文对照附二:本书涉及的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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