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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精萃(2002卷)

120IP属地 广东
价格 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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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2001年度全国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有代表性的法学论文编辑而成。主要包括:“化对法的影响”、“经济化趋势下的经济法”等。涵盖公法、私法、经济法三个方面。这些论文代表了2001年度我国法学的发展水平,可供法律专业本科生、研究生、准备考研的人士以及法学考研人员和法律工作者阅读参考,也可作为年鉴由图书馆资料室收藏。

目录


第一部分 公法
第二部分 私法
第三部分 经济法
附录 2001年度全国主要报刊法论文索引

摘要与插图

书摘 书 摘 二 《联合国宪章》虽然确认了区域组织的法律地位,并就联合国与区域组织在维持和平与安全领域中的关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并未就二者的权限予以明确的划分。因此,尽管宪章第8章各条款中所包含的原则是要在联合国与区域组织的权限发生冲突时确立联合国对区域组织的优先地位,但实际上区域组织仍然可以基于不同的目的,通过对宪章条款作出不同的解释等方式为其行动辩解。概括而言,区域组织对联合国安理会在维持和平与安全领域中的的侵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先,作为《联合国宪章》确认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有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这种集体自卫的权利被认为也包括了区域组织使用武力进行自卫的权利。但是,该条并没有规定自卫与侵略的标准,因此,在实践中大国控制的区域组织往往以此为依据为其所实施的涉及使用武力的行动进行辩解②。而且区域组织还主张,如果一个成员国受到武力攻击,在安理会采取行动之前,区域组织可以采取集体使用武力的行动,如果假设安理会不能或不愿意采取行动,区域组织就可以无限期地继续其行动③。例如,1989年10月,美国援引东加勒比海国家组织的呼吁以证明其入侵格林纳达是合法的,美国认为它参加了东加勒比海国家组织的多国部队,它是在进行集体自卫,因此,对联合国安理会要求停止武装干涉并从格林纳达撤出外国军队的决议草案投了否决票①。 其次,区域组织还通过主张非军事性制裁不需要联合国安理会的监督的方式以扩大其活动的空间。宪章第41和42条规定安理会可以实施的执行行动包括使用武力以外的措施和武力行动两类,第53条禁止在没有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由区域组织实施执行行动。然而,区域组织在实践中对第53条所指的执行行动常常做狭义解释,即认为执行行为不应包括宪章第41条和第42条所列举的所有行动而是仅仅指那些涉及使用军事力量的行动,区域组织实施的不涉及使用武力的措施不在此列②。支持这一主张的一个主要理由是,可以由个别国家单独实施的和平性的报复措施可以通过区域组织来实施,并不需要联合国安理会的批准,因此,此类措施也就不需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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