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是中外政治制度比较丛书之一。内容包括对审判制度、检察制度的比较,还包括与司法活动相关的诸如:侦查制度、诉讼制度、刑罚制度、律师制度等的中外比较。它是一部较为全面、系统的比较法学著作。
目录
总序第一章 绪论 一、司法制度的要领和特征 二、司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三、司法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四、司法制度比较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第二章 法律体系与司法原则 一、法律体系 二、司法原则 三、侦查制度 四、中国刑事侦查制度第三章 侦查制度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侦查制度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查制度 三、西方两种侦查制度利弊分析 四、中国型事侦查制度第四章 检察制度 一、检察制度的概念、地位和作用 二、检察机关的组织 三、检察机关的职权 四、检察官第五章 审判制度 一、审判制度的概念、性质和作用 二、中西审判制度的特点 三、法院的职权和组织体系 四、审判工作制度 五、法官制度第六章 诉讼程序 一、诉讼程序的界定 二、刑事诉讼程序 三、民事诉讼程序 四、行政诉讼程序第七章 刑罚制度 一、刑罚的原则 二、刑罚的体系 三、刑罚的类型 四、刑罚的运用第八章 仲裁制度 一、仲裁概念 二、仲裁协议 三、仲裁机构 四、仲裁程序 五、仲裁裁决的执行第九章 律师制度 一、律师资格 二、律组织与管理体制 三、律师执业 四、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五、律师职业道德与惩工时 六、律师服务报酬第十章 违宪审查制度 一、违宪审查制度 二、西方国家的违宪审查模式 三、西方违宪审查制的利弊与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创新第十一章 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一、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趋势 二、中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建议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摘要与插图
一些西方国家的辞典或百科全书在解释有关司法的概念和术语时,总是联系法官和法院及其对案件的审判来进行阐述。如《牛津法律大辞典》,在“Judicial”(司法的)一词下写道:“关于法官的术语,在很多情况下区别于‘立法的’和‘行政的’,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区别于‘司法之外的’,后者指不经法院的处理以及没有法官的干预的处理”;②在“Judicial process’(司法程序)一词下写道:“与立法程序与行政程序不同,它的功能在于通过查清纠纷和案件的事实,公布真相,以协助司法机关对于纠纷和案件进行法律处理”。③又如《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对“Judiciary”(司法机构)的解释为:“一种拥有解决法律冲突权力的政府机构。在大多数国家中,司法机构或法院被赋予或成功地保持着一种与众不同的独立作用。在理想的观念模型中,司法机构常常被界定为旨在以一种确保对争讼各方都公平和正当的方式使冲突解决制度化的专门组织”④对“Judicial function’(司法功能)的解释为:“在诉讼当事人双方的争执中听取和评判案情并作出裁定的能力”⑤。司法独立原则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阐述三权分立的学说时提出来的。孟德斯鸠认为,“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①第二种权力可以简称为行政权力,第三种权力可以简称为司法权力。为了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其原因在于:“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②而“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同一个机关,
既是法律执行者,又享有立法者的全部权力。它可以用它的‘一般的意志’去蹂躏全国;因为它还有司法权,它又可以用它的‘个别的意志’去毁灭每一个公民。”①
我国的司法改革应当遵循如下几个主要原则进行:一是司法统一的原则。这是现代法治国家所遵循的一条基本司法准则,它要求国家司法体制统一,对司法人员任命统一等;二是司法独立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并不排斥、否定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也不排斥社会的民主监督;三是司法民主原则。它先要求应当以承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独立的权利为前提条件,使社会成员能够参与司法,法律职业的分工和相互制约;四是依法裁判原则。它要求司法裁判必须根据现行的法律,必须客观地使用法律和遵守法制。同时要求司法人员遵守程序法并重新认识程序法的作用,科学地处理依法裁判以司法程序中“法官造法”的关系,对“法官造法”给予必要的法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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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1
为保证司法独立得以实现,西方国家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度。其中要的一项是法官职务固定。所谓法官职务固定,是指法官只要行为正当即应继续任职,或法官在任职届满前不可更换。美国制宪会议成员之一汉密尔顿曾经从多方面阐述了法官只要行为正当即应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