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间接实行犯研究》依据行为理论,解析了间接实行犯的行为构造,为间接实行犯的存在和实行行为奠定了基础;对间接实行犯和亲手犯的理论提供了明确的区分理论。根据行为概念,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思产生间接行为亦是可能,因而直接的身体动作及间接的身体动作皆可能成为行为。
目录
导论
第一章 间接实行犯的概念
第一节 间接实行犯概念的存在
一、学说简介
二、学说简评及结论
第二节 间接实行犯概念的界定
一、理论概要及简评
二、间接实行犯的概念
第三节间接实行犯的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实践意义
第四节间接实行犯的研究思路
一、“替补”理论解析
二、“替补”理论质疑
三、间接正犯的研究起点
第二章 间接实行犯的性质
第一节正犯理论
一、概述
二、不区分正犯与共犯
三、正犯与共犯的区分问题
第二节 间接实行犯正犯性的理论
一、工具说
二、国民道德观念说
三、因果关系理论
……
第三章 间接实行犯的着手、终了及未遂
第四章 间接实行犯的存在范围
第五章 间接实行犯的认定
第六章 美国刑中“被利用的实行犯”
参考文献
摘要与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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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利用不同的故意的情形,是否存在间接实行犯的问题,我国学者亦持肯定说。例如,甲欲杀害隔壁的丙,通过欺骗的方法使乙轻信隔壁无人居住后让乙向房屋内开枪扫射致使丙死亡。在这种场合下,甲的行为构成杀人的间接实行犯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教唆的想象竞合,而乙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当然,如果乙对于丙的死亡有过失的话,其行为还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笔者认为,对于利用不同的故意的工具,能否成立间接实行犯的问题,应当结合故意的性质和内容进行具体分析。根据超越意思支配理论,将被利用者的犯罪故意与幕后人的故意相比较,前者的程度相对较低,则可以承认间接实行犯的存在,反之,则不能将幕后人视为间接实行犯,在对间接实行犯予以否定后,则考虑是否成立共犯的问题。那么,如何确定行为人具有较低程度的故意呢?应根据故意的性质来认定,而故意的性质指的是犯罪的性质,即客体的性质,主要是考虑该场合下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例如,团藤重光的设例可谓是幕后人的故意在性质上重于行为人,因而可以将幕后人认定为间接实行犯。如果将此设例中各行为人的故意予以更换,幕后人具有损害财产罪的故意,而行为人却具有杀人的故意,此时对幕后人则不宜认定为间接实行犯,而应考虑其是否成立帮助犯。之所以做如此认定,因为在间接实行犯中,幕后人是通过影响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性质、意义及客观情境的认识,来影响行为人的意志,使行为人的行为朝着自己预定的方向进展,而如果被利用者存在较幕后人更高程度的犯罪故意,那么,在通常情形下,即使幕后人不干扰行为人的认识,行为人在自己较高程度的犯罪意思支配下,也难以改变其犯罪的意志。因而其行为可谓是朝着行为人自己预定的方向发展,因而行为人的行为就不具有被利用的性质,为此就应否定间接实行犯的存在。
必须注意,研究利用不同的故意的情形,是以间接实行犯的成立问题为考察点的,也就是说,研究的前提是间接实行犯存在犯罪意思,具体而言,是指间接实行犯认识到被利用者不具有产生犯罪意思的可能性;或者认识到被利用者不具有犯罪意思,而且基于一定的理由认为被利用者在该场合也不可能产生犯罪的意思,如错误、不知情等原因;或者认识到被利用者虽具有犯罪意思,但其犯罪意思在程度上低于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