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详细地研讨了构成要件的概念及其理论功能;构成要件与违法及道义责任的关系;构成要件中的规范要素和主观要素;构成要件与行为;构成要件与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修正形式以及构成要件与共犯、罪数;作为刑事诉讼的指导形象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要件和公诉事实及诉讼原因;构成要件与证据;构成要件与上诉审的结构等问题。提出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使所有构成要件都满足,这是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行为的违法性,其阻却性只阻却其可罚性;行为人的道义责任,是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人进行的,从道义上非难其所实施的行为的规范性判断;未遂犯与共犯是修正构成要件的一般形式;罪数应当以构成要件的充足为标准来决定;诉讼法方面所谓的“应当成立犯罪的事实”必须理解为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刑事诉讼中的案件管辖等也应当由犯罪构成要件性事实来决定等基本观点,全面阐释了其客观主义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收入本书的六篇论文,都是以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为主题的系统性理论研究。其中卷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是的作品,它的一部分曾经发表过,但全文却是在本书次发表。第二部作品《犯罪构成要件充足的理论》及其以下的论文,都是在昭和三年(1928年)以后以种种机会发表过的。因此,前后文中重复的地方比较多,不过这也是理论研究中必然的现象。重要的意义在于, 它们不仅记录了我的研究过程,也大体上记载了构成要件理论在德国以及我们日本的发展历程,所以也一并收录于此。
目录
作者自序第一章 构成要件的概念及其理论机能第二章 构成要件与违法性及道义责任第三章 构成要件中的规范要素和主观要素第四章 构成要件与行为论第五章 作为构成要件一个契机的因果关系第六章 构成要件及其修正形式第七章 构成要件与共犯的诸问题第八章 构成要件的各种形态与罪数第九章 作为刑事诉讼中指导形象的犯罪构成要件第十章 构成要件与公诉事实及诉讼原因第十一章 构成要件与证据法第十二章 上诉审的结构与构成要件译者后记
摘要与插图
书摘 第三章 构成要件中的规范 要素和主观要素 一 按我的想法,犯罪的构成要件是违法有责行为事实的法律定型。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那么其中就自然具有规范的及主观的要素。甚至还可以说,它全面地含有规范意义的,并且全面地含有主观的、内部的要素。但是,构成要件主要是从被客观化了的事实方面来把握行为的,而且是已经将其类型化、抽象化并概念性地规定了的。所以,在违法性方面,规范性质十分明确;在道义责任中,行为的主观方面构成中心对象;与之不同,在构成要件中占居主要地位的,自然是行为的客观方面,事实的记叙方面。 但是,在贝林格的《犯罪论》中,构成要件仅仅含有被认为是客观记叙性的“结果”,而不包含规范的、主观的要素。由此看出,贝林格是从宾丁格的将构成要件与规范在理论上严格加以区分的思想出发,认为刑罚法规中的犯罪构成要件是类型地记叙可罚行为的,因此不应包含规范性的内容。另一方面,贝林格把构成要件规定为“犯罪类型的外部轮廓”,把行为的主观方面专门作为责任问题来对待,并把它排除在构成要件之外。如此一来,历来的“主观构成要件”的概念本身就发生了矛盾。贝林格认为他的这一观点可以由德国《刑法》第59条得到论证,这一条关于刑法上的错误的规定是:不知道属于“法律上的构成要件”的事实时,不追究责任(相当于日本《刑法》第38条第1款)。根据这一规定,他觉得可以认为构成要件是从客观事实中形成的,知道属于客观构成要件的事实而去行动时,就应该认为有责任。 若依贝林格的构成要件论,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的基本轮廓。这一概念即使在今天也是正确的。但是,贝林格认为,构成要件仅仅是客观的、记叙性的,它排除了规范要素和主观要素。如前所述,这是他一方面受到了宾丁格的规范理论的影响,另一方面,又以《刑法》第59条为根据,认为责任主要是从主观和心理方面来考虑的,应当让它与客观方面对立起来的结果。这种观点,从根本上说,只能是一种概念的、形式的观点。可是,如果要考虑被称为“犯罪”的违法有责行为的实体的话,即使在犯罪类型的轮廓亦即它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