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假币犯罪严惩损害了人民币的尊严,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严惩的经济犯罪和危害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假币作为真币的伴生物,不可能在短期内消失,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反假币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在国家加大对假币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熟悉人民币,掌握人民币的相关知识,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做好人民币反假币工作基础。
为了使反假人民币取得更大成绩,做好人民币流通管理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民币流通管理队伍,向群众宣传人民币知识,作者编写了《人民币常识》一书。
本书对人民币的诞生和发展做了系统的介绍,对人民币是第五套人民币的防伪措施做了详尽的说明。作者搜集了有关人民币的流通管理和反假人民币的法律、法规,便于读者学习。.....
目录
第一章 人民币的诞生和发展
第一节 战火中的诞生的人民币
第二节 第二套人民币
第三节 第三套人民币
第二章 与时俱进的人民币
第一节 第四套人民币
第二节 第五套人民币
第三章 纪念币(钞)与贵金属币
第一节 流通纪念币
第二节 贵金属币
第四章 维护人民币尊严
第一节 人民币的印制、发行和销毁
第二节 人民币的流通管理
第三节 人民币的防伪与反假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摘要与插图
书摘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摘录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巨大的; (三)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摘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